对货物质量有异议,该怎么处理
导读:
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现在有一个实务案件大家请教:
河北A公司(买受人)与上海B公司(出卖人)系货物买卖合同(hetong)关系,合同(hetong)标的物是地热换热器。双方在合同中协议"如有合同纠纷,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现上海B公司在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而河北A公司现对交付货物质量规格有异议。原因是河北A公司曾就当地水质请某设计院专门设计了换热器板材标准--钛板板式,并交上海B公司要求其报价。上海B公司在报价中写明的是SMO254--实为不锈钢板式,但其价格是按钛板板式报价(钛板价格远高于不不锈钢)。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按河北A公司提供设计院的标准为准,并将设计院的设计要求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但由于河北A公司对专业术语不甚了解,与上海公司签订合同上写的货物名称是SMO254,误以为SMO254就是钛板。在交付后出现漏水、串水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才知道交付标的物是不锈钢板式。
请问:
1.河北A公司对交付货物质量规格有异议,应该以什么方式提出--应诉答辩时、反诉时还是另诉时?
2.协议管辖"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后,被告能否再提出反诉?
3.A公司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提出撤销合同?如果可以,撤销合同应以什么方式实现--另诉还是反诉?
4.假设B公司在当地诉履行合同,A公司亦在当地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会不会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或诉讼中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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