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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民事调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13:50:59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东民初字第08240号原告:陈彩云,女,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东阳南街步头路66号。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都鱼翅捞饭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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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陈彩云与被告北京京都鱼翅捞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9月,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海鲜干货,并送货上门,每月结算一次。现原告以尚有货款未结算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7023.8元。经询,被告北京京都鱼翅捞饭有限公司否认原告所述拖欠数额,但表示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京都鱼翅捞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彩云货款十四万元(本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296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诉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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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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