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定理由 不得解除合同
导读:
张红辩称,由于2003年村里的工程占地,村领导曾答应以补偿费折抵承包费,但后来一直没有施行。2004年1月和2005年的6月,曾去经联社交承包费,但负责人不在,他们没收我的承包费。我不是赖账,所欠的承包费可以马上给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至今未缴纳2004年和2005年的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虽拖欠承包费,但并非拒绝缴纳,且当庭表示愿意立即缴纳所欠承包费,表明了原告发包的目的仍能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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