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咬伤放弃治疗 伤者有错被告减责
导读:
时下,饲养家犬已成为一些人的时髦,但是,如果管理不善,不仅会咬伤他人,也给自己惹上官司。因此,饲养宠物的人一定要加强管理,以防后患。对于被狂犬咬伤的人,必须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接受有条件的医治以防不测。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廖增溶之夫张安红被被告周明珍家的狂犬咬伤后,自己主动放弃治疗导致病情恶化死亡。因其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方的损失74483.4元,由被告赔偿80%,即59586.72元。
2008年9月7日晚,原告廖增溶之夫张安红途径被告周明珍屋侧时,被周饲养的狗咬伤。当晚,伤者被送往村卫生室治疗。医生敷药后,周明珍建议伤者到有条件的医院治疗。张安红称:“到医院要花钱,没有必要”。为此,敷药后,张当晚就回到家中。同年12月28日,张安红病情恶化,全身疼痛难忍,经医院诊断为“狂犬病”。次日晚,张安红医治无效死亡。同年12月30日,周明珍与廖增溶达成协议:由周明珍承担死者棺材费2886元后,双方不能发生任何纠缠和闲话。办完丧事后,廖增溶以该协议仅对死者急需的棺材费作了协议,要求被告赔偿其他相关损失。被告以双方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拒绝再次赔偿。为此,原告廖增溶与其婆婆及子女五人将周明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8151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明珍饲养的狗咬伤张安红,造成张安红患“狂犬病”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安红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狗咬伤后放弃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到有条件的医院治疗,导致患“狂犬病”死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廖增溶在张安红死亡后,仅就棺材费用与对方达成协议,且尚有部分权利人未参与协议。因此,除被告已支付的棺材费外,原告仍有权对其它相关损失主张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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