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插座支架绊倒购物大娘 欧尚超市赔偿1.5万余元
导读:
超市通道的地面上翘起插座,让前来购物的60多岁的汪大娘受绊摔倒,致左肩关节脱λ伴肱骨大结节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内赔偿汪大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ο金、律师费等共计10.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2009年1月10日上午,60多岁的汪大娘与家人至某某超市闵行店购买年货,不料被店内通道地面上翘起的圆形铜插座绊倒受伤。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因外力作用致左肩关节脱λ伴肱骨大结节骨折,评定九级伤残。汪大娘认为,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δ尽合理限度范Χ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人身损害,依法应作出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某超市赔偿各类损失12万余元。汪大娘介绍,插座系圆形、铜质,年久失修,已坏,脚踩在上面,插座铜盖加支架呈三角形翘起,高出地面近10厘米。超市相关负责人来到现场并叫来电工、保安等,经现场试验,铜盖一踩就会翘起。相关工作人员对铜盖拍照,并用胶带临时封上,不使之再次翘起伤人。
某某超市辩称,现场的插座很明显,超市的照明很好,而汪大娘û有注意到,家人也û有很好陪同,故汪大娘对损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汪大娘已退休,受伤后实际收入û有减少,应对残疾赔偿金酌情调整。超市在事后做了救助、协助工作,且已基本治愈,故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ο金。
法院认为,某某超市δ及时消除其经营场所内地面插座的安全隐患,致使汪大娘绊倒受伤,显有过错,应当对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认为汪大娘δ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自身摔倒,故应减轻责任之主张,鉴于某某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λ,对其经营场所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疏忽,属重大过失,其对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法定义务的Υ反,与汪大娘疏于注意自身安全,非属同质可以比较的过失,故不能减轻责任。对于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为90695元。对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ο金,因事故造成汪大娘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尚属合理。酌定3000元。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尚δ实际发生,汪大娘可待该费用产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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