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改变用途 合同违法被判无效
导读:
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案,因改变土地用途违法,一审判决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土地的协议无效,并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2日,原告邵某与被告邢某签订了一份关于土地租赁的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邢某将其叔父所承包的位于本村赶牛道北约1.6亩耕地以每亩11700元租赁给原告邵某使用,用于采砂开铁矿等。协议签订后,原告邵某付给被告邢某定金10000元。原告邵某一直未对该土地进行实地测量,亦未交付使用。2010年5月,原告邵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并由被告邢某返还定金10000元。被告邢某辩称协议书是有效的,不同意返还定金,原告邵某交了定金后一直末使用土地,使土地闲置两年,要求原告邵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关于土地租赁的协议书,其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强制性的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被告依据此协议取得原告之定金应予返还。由于原、被告在明知是耕地的前提下,仍然签定改变耕地用途的协议书,双方造成的损失各自负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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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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