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休息权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导读:
<案情>:
张某系某村村民,2000年4月被其连襟兄弟洪某与内弟肖某叫到安徽某洗衣粉厂工作。同年10月,张某干完活后回宿舍睡觉,次日早上6时,洪某叫张某等起床时,发现其已经死亡,遂向该地市公安局报案。经查,张某身无暴力损伤,无中毒征象,公安局认定张某系病死。张某之母林某怀疑张某是洪、肖两人谋害,认为二人串通他人作了假验尸报告。于2001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洪某赔偿死亡慰问金、差旅费等各项费用50余万元。洪某辩称与张只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张的死是病死而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被告处干活,是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认为是雇佣关系。被告在雇佣工人劳动期间,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长,致使张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供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慰问金等共计6.5万元。
<福州律师点评>:
过劳死的案件以前并不是没有碰到过,但是都没有这个案件典型,而且法院判决书阐释的理由也很明确。
值得研究的是,造成过劳死的行为究竟怎样构成侵权行为,侵害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应当说,过劳死案件的受害人死亡,并不是强迫劳动者过度劳动行为的直接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强迫过度劳动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过失,更没有这种故意,因此不能认为是侵害生命权;但是受到侵害的人已经死了,又不是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我们认为,造成过劳死的行为所侵害的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过劳死的后果,就构成侵权行为。对此,该判决说出了这个意思,但是没有明确说到受到侵害的权利就是休息权。
当然,这里还存在一个民事判决是否可以援引《宪法》的问题。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的时候,多数学者认为,对于宪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而民事法律没有规定到的,可以援用宪法的原则规定作出判决。
我们认为,既然宪法都规定了的民事权利,尽管民法没有规定,那法院也没有理由不能援用而加以保护的道理。
2001年最高法院做出了关于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援引宪法作出民事判决的司法解释已经阐释了这个精神。
<法律知识>:
休息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其基本精神就是保证公民在劳动中能够享受有效的休息,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休息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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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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