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债权清偿的执行
导读:
申请执行人债权清偿的执行
清偿债权的执行,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一案多债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多名债权人,各债权人均申请执行的,由执行法院按各债权比例清偿;部分债权人申请执行,部分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可视各债权人具有同等受偿权,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应受偿的份额部分留存,并通知其限期领受;债权人众多如集团诉讼的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又分散各地、难以通知到的,应当公告通知,并将其受偿份额留存一定期限;未领受财产的债权人到期后仍不主张受偿的,原属足额清偿的,可将该部分财产退回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存在又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可上缴国库。
二是关于多案多债权。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名债权人,各债权人分别申请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系一个法院作出的,或多名债权人申请一个法院执行的,则该执行法院可将各案合并执行,按各债权比例清偿,其中首先申请执行并为保全财产付出代价的,可以执行的财产予以补偿。第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由多个法院或其他机关作出的,或多名债权时,由各执行法院按其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为了便于操作,可由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统一清偿;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各债权时,由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主持各债权人参与分配,会同各执行法院制定清偿债权分配表,按各债权比例清偿。
三是关于家庭财产的多债权。此指家庭中继承、离婚、赡养、分家析产等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债权人,因其亲情关系,往往胜诉者并不都申请执行,有的甚至并不希望执行。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应严格尊重债权人的意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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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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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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