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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7 23:04:48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怎样的呢?想必很多人都对此会有疑问,相信大家阅读了下面的相关文章之后,大家对债权让与的效力都会有所了解。那么,针对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怎样的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欢迎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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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定义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2、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二、债权让与的效力是什么?

  债权让与有效成立以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三、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移转。

  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权利随之移转是一般原则,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并不随之移转。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相关情况。

  对此,我国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对于债权让与给一人之后,又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给其他人,由此引起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和债权的归属问题,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中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与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让与。

  四、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其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而为履行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让与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2、表见让与的效力。

  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

  (1)合同不成立以及无效的抗辩权;

  (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

  (3)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利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4)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

  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让与前还是让与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让与通知前还是让与通知之后,债务人均可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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