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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讨薪告错“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00:55:16 人浏览

导读:

5月8日,五一长假后上班第一天,贵州湄潭籍民工刘某某和田某某两人来到永康市劳动监察科,打听他们工资被拖欠案件的办理情况。就在前几天的4月30日,法院裁定驳回他们的起诉后,他们将法院的裁定书交到了劳动监察科,要求劳动部门帮助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因遭遇欠薪,

  5月8日,“五·一”长假后上班第一天,贵州湄潭籍民工刘某某和田某某两人来到永康市劳动监察科,打听他们工资被拖欠案件的办理情况。就在前几天的4月30日,法院裁定驳回他们的起诉后,他们将法院的裁定书交到了劳动监察科,要求劳动部门帮助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因遭遇欠薪,又不甘心就此放弃这笔血汗钱,刘、田两人已奔波了一个多月,打了生平以来的第一场官司,但拖欠的工资还没要到手,心头自然郁闷。打官司需要写诉状,还要自己举证,因而需要不停地奔波走动,自然找不到固定的工作。这些日子以来,他们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简单而艰难的生活。每次办事,就要损失一个工时,没有收入,还要贴上车费、伙食费。出来办事,他们尽量省着花钱,能走路的决不坐车,一天就吃两顿,啃几只馒头,只求填饱肚子,不敢花钱买菜。因为被业主怀疑带头“闹事”,离厂前,田某某遭到殴打和恐吓,怕再遭不测,他投靠了在乡下打工的老乡,每次到城里办事,就要花费更多,也给两人的联络带来了不便。

  本来,刘某某有一份安稳的工作和不错的收入。眼前的一切遭遇,缘起于业主拒签劳动合同。

  刘某某说,去年10月6日,他到发生纠纷这家工厂做机修工。当初与业主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到春节时,业主如数发放了工资。正月十二(2月9 日),刘某某回厂里上班,还推荐有模具技术的老乡田某某一起进厂。按去年的约定,刘某某的工资已经涨到每月1200元,田某某的工资则暂定为每月1700 元,试用期一个月,期满后每月2000元。

  过了试用期,田某某见业主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意思,平时也只领取生活费,被拖欠的工资没什么凭据,怕吃哑吧亏。他与刘某某及另一个贵州老乡路绍军商量之后,向业主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结果遭到业主的断然拒绝。田某某说,3月30日,他、刘某某、路绍军3人一起找业主,业主听了他的话后,就发火了,说爱做不做,不想做就滚!田某某等人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今后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就提出辞工,要求业主结算工资。另两个工友余某、杨某也跟着他们提出离厂。总共只有10多个职工的小厂,一下走了5人,其中4人还是去年的老职工,对生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业主将这一切责任归结于田某某的多事,拒绝田、刘等人结算工资的要求。田某某还被业主的哥哥追打,在其他工友的劝阻下,才得以幸免。当天,刘某某、田某某等5人离开了工厂。

  4月2日,刘某某等人来到永康市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业主拖欠工资。或许在平时叫惯了“老板”,当他们到了劳动局,才发现自己知道得太少,竟然不知道 “老板”叫什么,甚至连姓都不知道,什么厂名更叫不上来。刘某某告诉接待人员,他只知道工厂在城西,可以陪着去找。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将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以及需提供的证据材料等事项实行告知。当刘某某等人得知要讨工资得先交每人400元的仲裁费后,他们犹豫了,因为身上没钱,就找到了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通过业主平常开的那辆本田车牌号,刘某某他们到有关部门查到了业主的个人资料。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帮他们写了起诉状。4月26日,刘、田两人将业主陈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陈某分别支付拖欠刘某某的工资1200元,支付拖欠田某某的工资214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因交不起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余某、杨某、路某3人放弃了诉讼。

  4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了民事裁定,分别驳回刘某某、田某某的起诉,他们每人承担250元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从法院裁定的依据上看,原因是他们告错了对象。他们虽然给业主陈某干活,但却不能直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向陈某讨要拖欠的工资。他们所服务的“永康市西城××五金压塑厂”,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 企业。“永康市城××五金压塑厂”才是刘某某他们的雇主。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刘某某与田某某两人直接起诉,向业主陈某讨工资,法律程序有误,因而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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