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房子被封 合同无效判解除
导读:
重庆市民郑先生最近遇上了一件烦心事,过户时发现房屋被查封,合同无法履行判解除。郑先生交了购房首付款后得知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多次协商未果后,郑先生将售房者告上法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郑先生与被告焦先生的《购房合同》,被告焦先生返还购房款118577.26元。
案情:
2013年4月5日,焦先生与郑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焦先生向郑先生出售同景国际城一室一厅住宅一套,房屋状况及现况如下:房屋座落于重庆市南岸区丁香路某号,建筑面积41.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3.69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8.11平方米,出售价格240000元整。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郑先生立即向银行支付焦先生所欠银行20年按揭余款118577.26元作为首付款,余下款项过户后十日内付清……办理过户期间,焦先生公证委托谭某代表其与郑先生办理解除抵押及过户手续;首付款后,焦先生将房屋的使用权交给郑先生,即交付房屋钥匙……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3年4月15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焦先生委托谭某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涉案房屋的买卖、过户登记、解除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2013年4月17日,郑先生通过银行卡转账为焦先生支付118577.26元个人贷款。同日,谭某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给郑先生。
另查明,2013年4月9日,涉案房屋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查封。焦先生、郑先生均承认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涉案房屋被查封,不能进行过户。2013年12月27日,涉案房屋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至今未被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焦先生与郑先生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郑先生已依约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房屋被查封,且至今未被解除致使郑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郑先生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付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当今,面对日益高居不下的房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二手房。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购买二手房屋时应认真核实卖方身份,确认房屋的产权情况,核实房屋是否允许买卖。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或被国家征用的房屋、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屋、属违法或违章建筑的房屋均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市民在购买时应慎重,避免纠纷发生。
(原标题:过户时发现房屋被查封合同无法履行判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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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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