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买四套别墅合同被判无效
导读:
核心提示:楼市“限购”期间,借朋友之名想低折定下四栋别墅,并支付定金与购房款共计200万元;事隔不久又以开发商“一房二卖”为由,要求退款。近日,佛山中级法院对这宗颇有“狗血”色彩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借名签署的合同对实际购房者具有约束力,但因违反“限购令”应依法解除,判决地产商返还已收款项,并与购房者各自承担自身损失。
一口气定下四套别墅
2013年5月13日,自称做五金生意的陆先生在三水区山水龙盘花园看中了四栋在售别墅,遂与开发商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润地产”)约定以3728.6万元的总价“拿”下上述房产。当晚8时许,陆先生在现场刷了100万定金给能润地产。
第二天,陆先生又从自己公司打了100万元房款给能润地产。在银行转账交易明细上,清晰标注了此款用途为“购房款”。而能润地产亦迅速向陆先生确认收到该款项,并开具收据。
购房交易看似顺利,但谁也想不到,半个月后的一天下午,陆先生突然报警求助;并于同年8月1日,以受到欺诈为由,将能润地产告上法庭。
“我名下已经有5套房产,属于政府限购范围,(下定时)不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5月27日(报警前一天)我再次要求签购房协议时,却被告知别墅已转卖他人。”陆先生说。他认为能润地产“一房二卖”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房款,支付打官司的律师费,共计310万元。
对此,能润地产答辩称,自己房源充足无需“一房二卖”,四栋别墅出卖对象就是陆先生,根据约定,陆先生要在2013年5月20日前支付三成房款,逾期超过七天,自己有权扣下已付房款,另售别墅。“陆先生是为了避免违约损失,编造了5月27日要求缔约的谎言。”能润地产还提供了卖房时在场的两名销售人员的证言佐证。
一审判开发商退房款
根据陆先生提交的涉案四份商品房(购买)确认书,别墅购买方是一名陈姓小姐,并不是陆先生。由于案件涉及签订购房协议者的利益,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了陈小姐作第三人。
接受询问时,陈小姐告诉法官,陆先生是经她介绍去购买四栋别墅的,当时主要考虑到她已是山水龙盘准业主,由她签订购房确认书,能要到更低的折扣,陆先生才当场授意她代签,事后的确批下了较低折扣。陈小姐说,她自己并无意向购买涉案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能润地产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购房确认书是陈小姐代陆先生签署,收取陆先生购房款缺乏依据。由此,一审法院判决能润地产退还100万元房款,驳回陆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陆先生关于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打官司的律师费的请求。
陆先生与能润地产均不服判,上诉至佛山中院。
二审判双方各担损失
佛山中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另查明,陆先生与妻儿名下共有12套房产。陆先生未告知自身房产状况,势必导致能润地产难以审核其购房资格,但能润地产一次性收取陆先生四套房定金及后续房款,也明显与当时“限购令”相悖,且客观履行不能,涉讼房屋买卖关系应当依法解除、退还款项,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改判能润地产向陆先生退还已经收取的定金及购房款共计200万元;驳回陆先生要求双倍赔偿定金、返还房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10万元律师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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