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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正式推广新版旅游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8:26:2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新版一系列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发布,而烟台市旅游部门根据当地旅游市场的现状与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也将正式在烟台市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中乱写到此一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导游强制购物,旅...

  核心提示:新版一系列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发布,而烟台市旅游部门根据当地旅游市场的现状与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也将正式在烟台市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中乱写到此一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导游强制购物,旅行社需要买单。

  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一系列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这是首个根据《旅游法》相关内容修订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旧版合同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法》的要求,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

  日前,烟台市旅游部门结合本地旅游市场的现状与特点,对新版旅游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和补充,并正式在全市推广使用。

  根据《旅游法》相关条例,新版旅游合同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热点事项,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必要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具体购物场所”的界定;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等。

  乱写“到此一游”承担法律责任

  新版旅游合同对旅游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旅游者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比如“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等。意思就是说,您再随便涂写“×××到此一游”,就是违反旅游合同的行为啦!

  另外,新版合同还明确规定,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游客如出现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导游强制购物,旅行社埋单

  在权利义务条款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同时,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在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中,关于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双方签字盖章。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充分保护了旅游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意思就是说,如果你发现导游瞎忽悠你花钱买东西,你可以留好证据,回来找旅行社要相关损失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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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具及档次要明确

  新版合同还规定,《旅游行程单》中要对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予以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予以明确;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予以明确;用餐次数、标准等信息予以明确。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等不确定用语。

  如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有了这些规定,将倒逼旅行社和景区综合考量景点游客“容量控制”的问题。比如,你要去华山玩儿,事先要在合同里对“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予以明确”,下车后发现景点门口人山人海,根本进不去,甚至被原地滞留,那么,旅行社要给你一个说法了!

  (原标题:新版《旅游合同》落地烟台 向旅游乱象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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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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