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哪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导读:
核心提示:都某和戴某在补习学校担任教务,双方签订试用期书面合同,当三个月试用期过后,学校并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因此他们申请劳动仲裁,学校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双方都称对方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没有和劳动者签合同,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一补习学校向员工都某、戴某支付双倍工资并补交社保。学校不服上诉至法院,认为没有签合同是因为员工迟迟不提交身份信息。日前,五华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仲裁裁决支付双倍工资
都某和戴某分别于2012年4月和5月进入补习学校担任教务,期间双方签订了试用期书面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500元。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学校领导签字批准后,转为正式员工。
戴某称,2012年8月转正后,没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也没有给自己购买社会保险,且每周只休息一天,周末及寒暑假工作时间更是长达11个小时,但学校没有补发加班工资。去年5月,戴某提出辞职。8月,都某提出辞职。
随后,戴某和都某向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去年12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学校支付未与戴某、都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并补交社会保险。学校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学校称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法庭上,学校称是被告自己不愿意签合同。而戴某和都某称,转正后曾多次要求签合同,但学校不予理睬。
学校代理律师表示,两被告就职后,实习期间与学校签了合同,并不是没有劳动合同。转正后,校方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没有提交相关资料,责任不在于学校。根据提交的学校光盘会议汇报记录及部分未购买社保员工的情况说明证明,学校多次口头通知两被告提交相关材料,并在会议上公开通知,但两被告不予理睬。此外,试用期过后,学校每个月为其发放了500元的保险津贴,学校不能既向被告支付500元的自愿购买保险津贴,又为其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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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还称,在校任职期间,每周只休息一天,周末及寒暑假工作时间长达11小时,期间每月只有一至两天的休息时间,但学校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还扣押业绩提成的50%,工作期间扣押的业绩提成有4000元。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赔付双倍工资差额,没有购买养老保险就应该按工作月数补交。
对此,学校代理律师称,原告是补习学校,其他学校上课的时候,补习学校是无法上课的,周一到周五的上班时间相对短一些,休息均安排在周一到周五,周六和周日恰恰是正式上班时间,因此认为周末加班不符合实情。其次,结合排班表,扣除吃饭时间,每周正常工作的时间为40.15小时,并没有违法,所以不存在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是特殊的案子,用工单位作为主体,在劳动者拒签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否则就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加班的标准和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学校每周工作的时间为40.15小时,已经超过每周上班时间的标准。因双方情况特殊,案件未当庭宣判。
劳动者维权应遵守诚信原则
只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就要赔偿员工双倍工资?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王祖碧律师认为,双倍工资赔付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归咎于用人单位。“只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就要赔双倍工资的说法,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一种误读。”王祖碧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现实中也出现一些劳动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人事工作人员等职务之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离职时将劳动合同私自带走,事后恶意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情形。
因此,王祖碧认为,用工单位在招聘时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签约义务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否则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属欺诈行为,有钻法律空子恶意诉讼之嫌。劳动者维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不义之财不可图;而用人单位不仅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也要重视劳动合同的保管。
(原标题:“没签合同就要赔双倍工资”是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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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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