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方便应届生跳槽
导读:
核心提示:应届毕业生随意跳槽,导致不少企业不愿意招聘应届生。原因在于新劳动合同法法中,企业客观成了弱势群体,企业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培养人才,人才却恶意跳槽。市人大代表称制定实施细则,遏制恶意跳槽现象。
当下不少企业不热衷招聘应届毕业生,原因之一是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公平,员工可随意跳槽?昨日的珠海两会上,市人大代表张亚隆提交一份建议,称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企业“客观上成了弱势群体”,原因是企业花重金培养出来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没到期就跳槽到竞争对手单位,导致企业不愿招收新人。他呼吁珠海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实施细则,遏制类似的恶意跳槽现象。
调研:培养一个熟练工至少花1年
张亚隆在《关于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规范工人恶意辞职的建议》中称,“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劳动关系,国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劳动合同法》,由于在补偿、辞职等方面都过于倾向劳动者,客观上用人单位反倒成了弱势群体”。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他在调研中走访了金湾范围内多家医疗单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上述声音十分强烈,用工问题尤为突出。
张亚隆举例称,调研发现,金湾区各中小企业和医疗机构招聘的很多都是初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他们大多只具备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经验,比如,医疗行业一定要靠经验丰富的专家和护士长手把手地指导,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刻苦学习、反复操作之后才能独立工作。其间,这些新手非但不能产生效益,反而要占用企业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用人企业需要承担他们的工资、奖金、食宿、水电等开支费用。
张亚隆说,调研结果显示,金湾很多行业培养一名熟练工人,周期不少于一年,多则三至五年,其间企业付出了巨大的人力资源成本。据其统计,目前,金湾大部分中小企业对专业人才培训经费的投入费用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远远高于法律规定2%的比例,数额巨大。
企业:《劳动合同法》规定方便员工跳槽
劳动法规定,工人不管与企业签订了多长的合同,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就可以跳槽,导致企业花费高昂成本培养出来的熟练工跳槽的情况十分普遍。“如今一些企业自嘲都快成了倒贴钱的‘培训中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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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导致现在不少企业不再愿意招聘应届毕业生,就是担心花了钱好不容易培养出来的人才,立马转投其他企业甚至是竞争对手的‘怀抱’。”张亚隆认为,应届毕业生或是初次工作的新手,在企业培训成熟、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证书后,违反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就立即跳槽到竞争企业,应被认定为恶意辞职,这不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挫伤了企业招聘新人的热情。
建议:技术人员违约离岗应补偿培训成本
张亚隆建议,作为特区,珠海应当充分利用立法权,完善劳动法的一些实施细则,比如明确用人单位对人才培训经费享有合理权益,如技术人员违约离岗,需按核算出的培训经费成本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以减少恶意跳槽现象,增加劳动者违约行为的经济成本,同时规范员工恶意跳槽和企业恶意抢人的现象,以免企业都不进行前期的上岗培训,只等着挖掘现成人才,导致全行业对技术人才引进的无序竞争,同时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建立技术人才、用人单位、政府三方共担的模式,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和经营风险,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打击恶意跳槽的现象,真正构建起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公平的和谐劳动关系。
[部门回应]
劳动部门
技术工种可签补充协议 违约跳槽企业可索赔
金湾区劳动部门一名吴姓副局长表示,企业抱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利的声音不仅在珠海,在全国都很普遍,法律本身其实是公平的,之所以有企业认为法律对自身不公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不够了解和熟悉。他解释,对于技术工种,企业完全可以利用劳动法的现有条款,签订补充协议,比如劳动者在约定期限内跳槽,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法律索要相应赔偿,挽回损失。
“新《劳动合同法》由于在补偿、辞职等方面都过于倾向劳动者,客观上用人单位反倒成了弱势群体。”
———张亚隆表示,他在调研中走访了金湾多家企业,均表示《劳动合同法》导致他们不愿招应届毕业生。
(原标题:应届生爱跳槽 都怪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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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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