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一年交房照合同赔3.5万
导读:
核心提示:章女士的商品房被开发商延迟交付,拖了一年多。因违约金问题,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租房价上浮30%,支付违约金给章女士。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改判,按照合同赔偿。
2008年12月31日前就该交付的商品房,拖了一年多才交付使用。买房人章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但开发商以违约金比例过高为由,只愿按租房价格赔偿。经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租房价上浮30%支付违约金。但章女士却不干:获得的违约金一下子少了大半。
昨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透露,经该院抗诉,此案近日重审改判: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赔偿3.5万余元。
拖了一年多没交房
买主法庭讨违约金
2007年10月15日,章女士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23万元购买该公司在经开区鸳鸯附近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逾期超过30日,开发商须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但交房时间过去了一年多,章女士还没收到接房通知。2010年6月,章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声称赔偿比例太高
开发商只愿赔租金
审理中开发商提出,合同中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对同期同地段的租金损失进行鉴定。经评估,章女士所购房屋租金为每月500元。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中关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判决开发商自2009年1月1日起,以该房屋同期租金损失的130%,即每月65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交房之日。
章女士认为,这个判决以鉴定清水房租金为基础认定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明显不公平,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去年5月,她向检察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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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出抗诉
法院改判按合同赔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民行处检察官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万分之四并没有如《合同法》所讲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他们认为,原审法院采信的鉴定报告,是以清水房为依据作出的租金损失鉴定。章女士因被延迟交房,丧失的是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的多种权益。
此外,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迟延交房违约金标准并不过高。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购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的约定,是房产公司与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该风险是明知的。同时,该约定具有对等性,任何一方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都将被平等的追究违约责任。在章女士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情况下,如果调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不仅对守约方购房者章女士不公平,而且会产生支持违约行为的负面影响,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不利于保护公平交易。
检方认为,原审法院以违约金过高为由作出判决存在错误,遂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市一中院将该案发回再审。近日,原审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比例,赔偿章女士违约金共计3.5万余元。
(原标题:拖了一年没交房按合同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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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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