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代金券遭拒涉嫌违反合同法
导读:
核心内容:孙女士为朋友买生日蛋糕获赠两张代金券,然后孙女士再次到蛋糕店使用代金券时候,蛋糕店工作人员却辩称日期印刷错误,当月无法使用该代金券。律师称更改代金券内容违反《合同法》。
10月24日讯,拿着代金券,按照券上的内容去“买”东西,结果商品挑好了,却被店员口头告知代金券暂时不能使用。这样的尴尬事,您遇到过吗?
10月23日,株洲的孙女士在红网论坛发帖称,自己去株洲麦波蛋糕店为朋友买生日蛋糕时获赠了两张10元的代金券,券上写明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但当晚在麦波蛋糕店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时,却遭到店内工作人员的拒绝。
“因为当天晚上使用代金券,我们的系统还不能录入账单,所以需要等到11月份以后才能使用。”对于店内工作人员的回答,孙女士表示不能理解。她认为,既然代金券上只注明了截止日期,那自己在12月31日之前任何时候使用这两张代金券都是可以的,既然麦波蛋糕工作人员认为要等到11月份以后才能使用,为什么不事先印在代金券上呢?对此,麦波蛋糕工作人员只是口头辩解称,造成误会是因为印刷错误。
“如果是印刷错误,责任应该由商家自己承担,不能把错误转嫁给消费者。”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程鹏认为,孙女士拿到的代金券上并没有注明需要在11月以后才能使用,那么麦波蛋糕店员口头解释的理由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并且,商家印刷代金券,在法律上也可视为格式条款。在条款内容清晰,不引发争议的情况下,通过口头辩解来更改代金券上内容也涉嫌违反《合同法》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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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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