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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谁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0 02:09:32 人浏览

导读:

一、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因为过错,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要求承担的责任,也称违约责任。《合同法》对当事人的违约订立了一系列的责任承担要求,因而又称为法律强制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严肃合同制度,保护当事

  一、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因为过错,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要求承担的责任,也称违约责任。《合同法》对当事人的违约订立了一系列的责任承担要求,因而又称为法律强制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严肃合同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及补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又是对违约的惩罚性处罚,提高违约的经济成本;通过对违约的惩罚,维持市场秩序。

  1.构成违约责任的条件

  (1)必须存在着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即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的表示的预期违约。违约责任的本质就是违反合同的约定的事实的存在,而不受违约的原因影响。

  (2)在大多数违约责任承担上,因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由违约方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违约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因外,无论违约人是主观过错还是客观过失、疏忽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

  1)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合同是非违约方请求违约方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合同的履行,获得其所期望的利益。若一方不履行合同,必然使对方的期望落空。最直接的措施就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使非违约方订立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1)采取继续履行合同,必须是该合同还能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如果该合同已属于履行不能,则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有:

  ①法律上不能履行。由于运输委托人的货物运输处理权、运输经营人的船舶使用权等的丧失,当事人破产,货物被留置或扣押等。

  ②事实上不能履行。货物灭失,船舶灭失,港口被封锁、冰冻,水深不足;合同确定的船舶不能进行运输或不能按合同进行运输等。国家计划的运输,因计划部门取消计划,当事人相应地取消合同。

  ③不适合继续履行。船舶、货物不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继续将货物运往目的地没有意义。货物发生损害,失去其原有价值和功能,运往目的地已无意义等。

  ④继续履行费用过高或无意义。要求继续履行会使得承运人需要花费巨额支出,明显地承担不合理的经济责任。因延迟装货,收货人已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代替,将该货运往目的港已无意义。

  ⑤当事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继续履行。合理的期限一般为法定的诉讼时效,一方未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将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则是要求违约方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对方损失,或者使对方能够实现订立合同的相应利益。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补救措施。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受损方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损失的,非违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最基本形式,通过损失赔偿使被违约方在经济上得以补偿。赔偿损失的条件是:

  (1)有违约存在。

  (2)有损失存在。

  (3)违约行为有过错或者法律规定需承担损失赔偿。

  损失赔偿是对违约所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但这种预期利益必须是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定金制裁

  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由《担保法》所确定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先行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另一方退回定金或抵作价款,定金虽然是由任意一方先行支付给另一方,但却是对双方的约束,这是因为支付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要双倍经济手段。因而定金制度也是一种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履行的经济手段。只是在《担保法》中限定。定金不得超过债权金额的20%。

  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的差别,"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而"订金"则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是一种预付行为。在发生违约行为时,"订金"没有"不予退还"或"双倍返还"的规定。在合同无效时"订金"要如数退还。

  4)违约金或约定赔偿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是发生违约时,被违约方要求违约方直接以金钱支付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损失赔偿性。只要发生不可免责的违约行为就构成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合同法》同时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地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表明违约金具有损失赔偿性。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金的约定可以采用一定数额,也可以采用一种计算方法。在采用计算方法时,按实际违约情况计算违约金,如每吨货物、每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

  约定赔偿是指在发生违约时,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赔偿约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

  违约金和约定赔偿是通过合同所确定的,当发生违约时,当事人直接依合同向对方要求支付或者赔偿,无需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能够简便快速的得到补偿。

  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对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对方仍然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约定金同时还约定定金的,发生违约时,只能选择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之一。[page]

  除此以外,对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还有:购销类合同的价格制裁、借款合同的信贷制裁,以及违反合同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承担

  1.托运人的违约责任

  1)托运人需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托运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货物运输,或者托运人提交货物延迟的,承运人在要求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可要求托运人继续提交货物运输。

  托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识别标志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要求托运人按约定提交货物。

  托运人、收货人未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支付。

  收货人未及时提货或拒绝提货,承运人可以要求其提货,或者要求托运人接受和处理货物。

  2)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申报货物错误,未及时提供货物或者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办理货物运输的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手续不及时、不完备,造成承运人需等待、处理货物、办理手续等损失的,托运人需向承运人赔偿损失。

  因托运人提供的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货物或者船舶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由托运人负责,并承担船舶滞期等损失。因货物的性质造成船舶损害的损失,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要求变更到达港、变更收货人而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赔偿。

  2.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1)承运人需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未安排约定的船舶,或者经托运人同意变更的船舶不符合运输要求的,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使用约定的船舶或者使用符合运输要求的船舶继续运输货物。

  在运输中因发生船损事故,原船仍能运输的,承运人应继续运输;原船不能继续运输的,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继续履行运输合同,采用其他船舶将货物运达目的地。在运输中发生货损,托运人认为有必要的,承运人应继续将货物运往目的地。

  承运人漏运货物,应负责将货物补运。承运人错运、错交货物,承运人应负责将货物追回,运至原定的交货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因追回货物、转运、补运货物所需的费用和支出,由承运人承担。

  2)承运人的赔偿损失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因承运人的过失和疏忽,在货物管理、运输、保管、作业等整个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损害、灭失或者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托运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免责

  承运人对所运输的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货物的损失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8条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但在迟延履行合同之后所遇到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4)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

  (5)包装完好但货物与合同记载不符。

  (6)识标志、储运标志不符合要求。

  (7)托运人确定的质量不准确。

  (8)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9)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10)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失。

  此外对于符合舱面装载的货物装在舱面甲板,承运人已做到妥善处理和妥善管理,货物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害,不承担赔偿。

  因活动物、有生植物的固有风险所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予赔偿。

  承运人在引用以上法定免责条件时,必须证明货物的损害是由于免责事项造成以及对货物做到妥善管理和妥善处理。

  3.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责任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一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违约金责任是一种约定的责任,具有简便、快捷,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和损失认定过程就可以要求对方补偿的违约承担方法。同时违约金又是一种惩罚措施,只要一方违反有违约金责任的条款,就构成违约金支付的条件。《合同法》制定的是惩罚性害人补偿性相结合的制度,当事人一方违约金责任条款,就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可以根据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大小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常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有:

  (1)合同履行的违约金。托运人未提供货物或者承运人未安排船舶运输的运量,运力落空的违约金。

  (2)未满足运输数量的违约金,托运人未提交约定的货物数量或者承运人没有完成约定数量的货物运输,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常常按未完成的货物数量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3)迟延违约金。由于托运人迟延交货或者承运人迟延运达,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迟延违约金往往按迟延时间计算。

  5.合同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危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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