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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部交易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0 00:22:07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文章分析了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⑿我国《暂行条例》和《办法》均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证券内幕交易,证券内幕交

  [导读]

  文章分析了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⑿我国《暂行条例》和《办法》均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证券内幕交易,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等相关信息咨询

  文章分析了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⑿我国《暂行条例》和《办法》均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证券内幕交易,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等相关信息咨询。

  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许多国家在证券立法中加以严惩,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⑿我国《暂行条例》和《办法》均规定,对内幕交易者, 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997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依据该规定,四大类人员如因证券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将在3至10年内或永久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新《刑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此可见,我国对内幕交易处以较严厉的刑事责任。

  相比之下,我国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极为薄弱,仅在《暂行条例》第77条作了简单的规定。然而,“从公平、公正理念分析,向内幕交易的受损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实为必要”。在民事损害赔偿对象方面,国外有三种模式;(1)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负赔偿责任。如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台湾地区等; (2)将所得收益收归公司。如英国、德国;(3)双重责任,除对从事相反买卖的负赔偿责任外,如与公司有特别关系者,公司得请求利益归入。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极少,如加拿大⒀。针对我国立法空白,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从事相反买卖受损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但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刚好为相反买卖,并因此受损。

  对法人进行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我国没有作规定。美国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规定法人企业从事内部交易者,该企业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内部情报为本企业进行交易的,则该企业作为直接违法者承担责任。与美国由企业直接承担责任不同,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79条规定责任转由法人的负责人承担。理由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实际是由公司股东来分担,造成股东利益受损而行为人责任免除的不公平后果。笔者认为,法人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直接承担。因为,第一,法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所为的行为法律通常认为是法人行为,行为后果直接归属法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更不例外。至于如果股东声称负责人等的行为超出职权范围,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另行解决,在解决之前仍应由法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试想如果法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未被发现并追究责任,则所得利益或避免的损失将使法人全体内部成员获益,当然也包括股东,股东在法人未被追究责任时得利,在法人被追究责任时却不承担责任,显然不合情理;第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妨碍追究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⒁

  完善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必须注意三种责任间的协调性和合理性,因此应优先考虑民事责任,使善意相反交易人所受损失得到补偿。如果先对内幕交易者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或罚金,可能造成相反交易人合法权益失去客观保障,这也违背禁止内幕交易立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初衷。

  ① 常铁威:《证券内幕交易立法比较研究》,《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② 程宗璋:《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的比较研究》,《学海》2003年第1期

  ③ 美国对Insider一词的使用是比较混乱的,有时指公司的内部人,有时指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即内幕交易人。这和我国法中的知情人员不是一个概念。

  ④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证券交易法律》,法津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⑤ 建荣译:《英国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

  ⑥ 参见谢志华等:《内幕信息、私下披露及其控制》,《新华文摘》2001年第2期。

  ⑦参见王长河:《美国内幕交易的规则理论》,载郭锋主编:《证券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⑧参见徐为:《试论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学基础》,《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⑨龙田节:《内幕交易之禁止》,《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1期。

  ⑩参见杨亮:《内幕交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3页。

  ⑾参见蒋岩波:《内幕交易中的利用内幕信息问题》,《法制日报》2002年1月20日。

  ⑿参见梁华仁等:《析证券内幕交易罪》,《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⒀参见贺绍奇:《“内幕交易”的法律透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275页。

  ⒁参见白建军:《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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