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法院错误查封执行
导读:
2006年9月,A县任某从青岛某公司购买了4台机械,并约定了在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青岛公司保留货物的所有权。青岛公司将机械全部运送到了任某指定的场所后,没有支付货款。之后青岛公司多次派人前去催收货款,任某就一直没有支付。2007年11月,青岛公司委托本律师和其公司人员再次找到了任某要求其按照约定返还机械,任某也同意了,在带领我们前去拉机械的时候,任某不见了,而这个时候我们遭到了几十个人的围攻,带头的告诉我们该机械已被任某抵押给了当地银行进行贷款,因为任某没有按期还款,2007年7月银行提起了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该机械现已被A县法院查封。2008年1月我们就向青岛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任某返还机械并赔偿损失,青岛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之后我们多次找到了A县法院要求解封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但A县法院均以该案件尚在审理阶段为由对我们的解封申请不予审查。于是我们向A县法院提供了任某详细的家庭地址以及其对象的工作单位,但法院仍旧以找不到任某为由迟迟不予判决,致使该案件拖延至2008年9月中旬判决才生效。2008年10月该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此时我们再次向A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其解除对我们机械的查封,经过听证后,因为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被抵押的机械属于任某所有,于是2009年1月A县法院解除了对青岛公司机械的查封。2009年2月,我们协同青岛法院前往A县拉回了机械。该案件主要涉及货物所有权保留、抵押后的优先受偿权以及查封异议等多个法律问题,希望该案件的成功解决能为同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的进行法律服务提供借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批复明
浅谈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执行[韩召峰]/浅谈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执行韩召峰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冻结财产
[世华财讯]*ST联油被司法处置的房产经异议人寰岛集团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寰岛集团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对此,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也不影响公司本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