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毁约 法律不支持
导读: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告赵某某等和被告周某某继续履行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一起因无正当理由被告毁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纠纷案,在经过270天马拉松式的诉讼后,终于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原告赵某某等在威信县麟凤乡开办一采石场。因需用地,2005年1月便与被告周某某之夫(已故)签订一份矿山用地租赁协议,约定租期10年,租金每年1500.00元。
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2008年8月,原告和被告之夫再次协商,由原告将其租金提高到每年2500.00元。协商一致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2009年1月被告周某某之夫病逝,被告便以租金过低到原告方的采石场进行干预,致使原告方无法正常生产。为此原告方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同时赔偿造成的损失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开办采石场已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应保护其合法采矿权;对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及租金提高的重新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双方重新约定协议后短期内,以租金过低为由强行阻挠原告的生产,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于2008年8月重新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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