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也应让利于民
导读:
白萝卜每斤0.1元,莲花白每斤0.1元,土豆每斤0.58元,内江市东兴区一超市为招揽顾客,以低于成本价的“相因价”销售蔬菜。在被举报后,工商部门认定,超市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对其作出1万元罚款的处罚。(2月20日的《成都商报》)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所以,当地工商部门依照法律对该超市进行了处罚。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同样规定将销售鲜活商品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换言之,法律允许鲜活商品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该超市行为究竟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结论就有待商榷了。
超市开业,为了吸引老百姓的关注,将鲜活商品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是一种优惠型的销售,并不想排挤谁。而蔬菜作为老百姓生活的必需品,能够给居民带来一些实惠,也是人们共同的期待。这样的让利于民,是情有可原的。即使要处罚,也不必重罚。
此外,该超市老板称,“不懂法,也不知道超市的这一做法是否违法。”这也提示当地工商部门,在店家注册登记之后,应及时上门普及相关法律常识,避免因无知陷入违法的尴尬,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职能部门执法不仅是为了“执罚”,保证老百姓的权益才是根本要义。对于商家的部分行为,就不必上纲上线了。
(原标题:反不正当竞争 别堵了让利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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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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