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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民间借款最高利率的规定不尽合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22:27:26 人浏览

导读:

民间借款与商业借款共同存在,既符合我国民间融资的习惯,又有利于亲友间经济互助,同时也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民间借款中有关过高利息保护的规定,却妨碍社会公平,损害弱势方借款人的利益,还诱发大量明借...

 

民间借款与商业借款共同存在,既符合我国民间融资的习惯,又有利于亲友间经济互助,同时也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民间借款中有关过高利息保护的规定,却妨碍社会公平,损害弱势方借款人的利益,还诱发大量明借实骗案、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生,给许多出借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合理确定民间借款的最高利率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款,同时对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具有重大意义。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上面的规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款这类案件中,执行的是将民间借款最高利率限制在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以内的这一规定,即月利率最高为40‰左右,那么这一标准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不合理,因为标准过高。

  首先,民间借款过高的利率不利于体现民间借款互助性的本质,不利于发挥其民间融资的功能,偏离其存在的价值,助长乘人之危、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这款的立法本意不难看出,它突出了民间借款互助性和民间借款的最高利率不宜规定过高的价值取向;该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这款规定除了提出对民间借款利息予以限制外,还提出了由国家有关部门来制定限制民间借款利率规定的需求,而不是由法院对其进行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对民间借款利率限制予以明确规定。建议用于生活的民间借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用于生产的民间借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以克服目前因民间借款利率过高而给社会造成的各种弊端,更好的发挥民间借款便捷、互助、有偿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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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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