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误写借条 没有佐证败诉
黄先生持借条将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江先生说,出具借条是笔误,实际应该写成收条。1月27日,上海市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作出判决,江先生应归还黄先生借款人民币1.5万元。
黄先生诉称,去年3月2日,江先生向其借款1.5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口头约定3个月归还。但江先生未按期归还借款,多次催讨无果,因此诉至法院。江先生辩称,因为黄先生在自己的鱼塘里排污,所以向自己支付了1.5万元作为排污费。自己向黄先生出具借条是笔误,实际应该写成收条。
法院审理认为,江先生向黄先生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现江先生认为出具借条系笔误,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难以采信。(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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