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借款无手续 手机短信成证据
因病住院急需用钱,向同事借款后却拒绝偿还。近日,怀柔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三条短信对原告赵某诉被告蒋某民间借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蒋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21000元。
蒋某原系赵某所在单位职工,双方系店长与店员关系。2007年7月17日晚,蒋某因病需住院治疗,当日赵某为其交纳住院押金1000元。2007年7月29日,蒋某给赵某发来短信,内容为:“明天把两万拿过来吧。后天做大手术……等我好了我会还你谢谢”。同月29日,蒋某再次给赵某发短信:“我笔记本电脑丢了,现在要用钱。你先把我上月工资打过来,我给你写借条”。同年9月21日,蒋某又给赵某发来短信内容为:“不是,可能觉得我麻烦吧!都说这么长时间了,那得了,折那两万里吧,剩多少在还你。”后,赵某却一直拿不到还款。2007年9月26日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
蒋某辩称,7月17日赵某确实为自己交纳了部分住院押金,7月29日短信也是为了向其借款,但未实际得到借款;另外两份短信都是关于自己工资的事,不能证明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来源于手机短信,现在被告对于短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虽否认实际得到借款,但2007年7月29日短信内容已明确是为了借款,同年9月21日的短信内容已表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综合两份短信的时间和内容看,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对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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