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一)认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承诺等。但后来往往用资人消亡或负责人逃匿。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认定存在困难,如按存单纠纷处理,金融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按借贷处理则出资人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但事先出资人与用资人并无用资协议,收取高息,及事后向用资人索款又说明出资人过错亦较大,故处理上出现了由出资人与金融机构各承担50%的判处结果。
——曹士兵:《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摘自中外民商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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