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规定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
导读:
所谓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这种现象我们称为“由第三人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我们已经作了介绍。同时要注意代为清偿和代理清偿也是不同的。
代为清偿制度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具体而言,通常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不得代为清偿。普遍认为下列债务不得代为清偿: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若为清偿人的错误,误信为自己的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另外,也有学者认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在其超过自己本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始构成代为清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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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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