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车合同须谨慎 律师提醒细节处藏“猫腻”
导读:
近年来,消费者买车欲望的日益增加,随之而来就是在购车合同上出现各种各样的“猫腻”,所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由于汽车属于高档商品,消费者一旦陷入纠纷,容易导致人身、财产受损。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在购车合同上把好这一关。有条件的话,最好请一位专业人士陪同签订购车买卖合同。销售合同引发的纠纷主要是由于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在购车的交易过程中,诚信是保障双方利益的前提。
委托上牌起争议,赠送礼品要收钱
在汽车交易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情。问题出现在哪里,就在哪里解决。不能阴差阳错,反而把问题搞复杂了。尽量用法律意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购车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是有区别的,弄清问题发生在哪里,不至于自己吃亏。
2005年6月12日,黄先生和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买卖合同,双方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时,黄先生委托该汽销公司代为上牌(苏州牌照)和代缴车辆购置税,而该汽销公司赠送消费者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汽车饰件。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苏州牌照受政策影响而于2005年7月1日停止办理,该汽车销售公司立即告知黄先生,并承诺可代之上淮安牌照,但在苏州上牌费用2500元的基础上要增加费用。黄先生口头表示同意,并于7月2日支付了车辆购置税4100元。两天后,黄先生了解到淮安离上海路程太远,且公司已有违约现象,故要求按合同的委托约定履行,或终止委托上牌,反悔上淮安牌照。经交涉,该汽销公司明确表示按合同要求上牌无法满足,认为黄先生既然已经同意上淮安牌照,现在又反悔,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公司同意其终止委托,但赠送的汽车饰件要求黄先生按价支付。黄先生表示自己虽然有错,但代价过高不能接受,故投诉要求解决。
上海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签订合同时必须谨慎,一旦签订就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否则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汇业事务所的吴冬律师:购车买卖合同和委托上牌是两码事,赠送的饰件是因为买卖合同建立而生效的,它和购车买卖合同是附属关系。并不因为之后的委托上牌出现问题,而牵扯到买卖合同上来。所以,黄先生可以拒绝支付赠送汽车饰件的费用。
购车合同猫腻藏在细节处
订合同要慎之又慎,往往出问题之处都是一些细节,让大家忽略的环节。消费者→二级经销商→一级经销商,是条食物链关系。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必须仔细看清楚合同上的内容,一个细小的环节就是保护自己的最大证据。
2005年6月1日,金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8.28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奇瑞旗云的轿车。没想到开了几天后,发现自己的新车是辆改装车。据金先生介绍,在报纸上看到:奇瑞旗云降价的消息,豪华型的售价为8.68万元。最后以8.28万元的价格成交,于5月23日签了购车合同,并交了1万元的定金。金先生要求5月以后出厂的车,且合同写明了是豪华配置型。6月1日经销商通知金先生提车,他在检查车时就发现其配置与原豪华型的参数配备不一致并提出疑问,销售人员解释以现车为准。6月2日上好了牌照。几天后到4S去加装音响喇叭时,专业人员说车内的真皮座椅是后加装的,且颜色色调不均,做工粗糙,天窗也是后加装的。金先生致电厂家,厂家报出的豪华配置和自己的车配置上相差甚多,但是证实了该车是5月25日出厂的。该汽销公司告诉金先生,他们从一级经销商提到的就是这辆广告中所谓的豪华型轿车。车主在与商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
上海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商家在广告宣传中讲的是豪华型车降价,消费者正是冲着豪华车型去买的。目前的情况是:一级经销商跟汽销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是没有写豪华两字,他们认为就是这个车子;汽销公司跟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上确有豪华两字的,但说是自己写错了。现在商家否定有豪华型车,那商家的广告宣传就有误导消费的嫌疑。
汇业事务所的吴冬律师:汽销公司在签订购车买卖合同时,明确写清是原厂豪华型轿车,提供给消费者的却是经过改装的车,金先生是冲着广告宣传上的豪华型降价去购车的,买回来的却是改装的且配置不齐的“豪华型”轿车,这显然对金先生不公道。该汽销公司构成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一,如果证实汽销公司是有意欺骗,消费者可以撤消合同。第二,汽销公司因为失误(如提错车等情况)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失,应该和消费者协商,进行差价补偿。第三,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消费者可以坚持要求换一辆同类型的豪华型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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