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美好初衷为何适得其反
导读:
国人信任危机是无法实现法律的美好初的社会根源。原先用人单位热衷于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担心签订长期合同以后,劳动者怠工,影响单位效益;一旦单位效益不好,难以裁减人员,说白了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信任。当初国家制订《劳动合同法》是因为国家不相信用人单位,拟用法律来规范、引导和强制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合同;如今,《劳动合同法》出台了,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员工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不信任并没有因为一部法律的出台而消失,迫于法律的强制,用人单位就更加害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寻求规避法律的措施就更加急切,就目前来看,用人单位只有将工作多年的员工一次性全部辞退,今后招聘人员一律只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满则重新招收新的员工。
就业形势严峻是无法实现法律的美好初衷的经济根源。用人单位本身是一个经济人,它的任何行为都要进行是否有利于单位发展的考量。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或者合同期满就重新招新员工以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它必须考虑能不能及时招到合适的员工。如果无法招到,它必须考虑留任老员工;如果可以轻而易举地招到新员工,它就可以考虑重新招人。问题就在于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求职者远远大于供职者,大量的普工、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都为工作问题发难,用人单位根本不存在招不到员工的问题。用人单位频繁招收新员工也不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
舆论错位是无法实现法律的美好初衷的思想根源。其实《劳动法》本身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只是增加了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容而已,为何会在全国上下引起如此大的震荡呢?这与舆论的错位有相当大的关系。我们的很多法律人士学习法律不是为了遵守法律,不是为了让全社会遵守法律,而是寻求规避法律以显得自己高明。记得《劳动合同法》刚好颁布的时候,很多媒体上就报道了一些所谓的法律专家和资深律师建议“年底炒人成本最低”,一些单位的法律顾问就为用人单位如何规避法律出了不少的策略,甚至让一些用人单位误解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如临大敌,如临深渊,在思想上抵制无固定期限合同。
事实再次证实,单靠一部法律来拯救社会不但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而且可能适得其反。只有增加就业机会、培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带头恪守的社会信用、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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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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