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龄20年仍被拒签劳动合同
导读:
21年前,梁先生大学毕业分配到桂林城市国际旅行社(下称“城市国旅”)工作。在当时,城市国旅是个令人羡慕的国有单位。梁先生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行政单位的干部级别套改,待遇也全部按照国家干部的标准执行。这位外语系的大学生很快成为单位的骨干。此后,他长期被抽调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外事活动。
2009年5月,梁先生突然接到通知:单位不再与他签劳动合同。这让梁先生难以接受。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今年3月,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4月15日,劳动仲裁部门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单位被收购 “国家干部”待遇消失
1989年的桂林,外语专业是个很吃香的专业。梁先生外语系毕业后,选择了城市国旅,一来这个单位工作稳定,二来专业对口。见习一年后,1990年7月,梁先生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由于城市国旅是国家开办的旅行社,政府有关部门举行一些外事活动时,经常抽调城市国旅的人员,城市国旅也无条件支持。作为桂林市数得上的外语人才,梁先生自然少不了被抽调。他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而且还当选桂林市导游协会名誉会长。
2002年,桂林市挂牌成立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交公司”)。公交公司收购了城市国旅。起初,梁先生对此并不在意,认为公交公司也是国有单位,自己的“国家干部”身份应该稳定。但是,接下来的日子,梁先生很快发现有了变化。首先是他的国家干部待遇没有了,改为每年签劳动合同。而变化不仅仅是这些。
梁先生说,城市国旅的职工不再领到工资,只按接团的数量拿提成。“城市国旅的领导和职工不得不自己找出路,有门路的找单位调走了,有些干起了个体户。我找不到合适单位,就这样挂着。”
工作20年 单位拒签劳动合同
令梁先生想不到的是,几年后,单位不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城市国旅为何拒绝与梁先生签劳动合同呢?
4月中旬,记者在一偏僻的二居室住房内找到了城市国旅办公室。负责人事、劳资管理的董女士介绍,目前这个旅行社只剩下2名正式职工,她去年才来这里上班,跟城市国旅签了劳动合同。“加上我,公司只有3人。”
对于解聘梁先生的事,董女士说,据说公交公司另行给他安排工作,被他拒绝。
她说,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应该按劳分配。即使是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也必须是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正常的工作,绝不是不劳而获。梁先生从1996年至2009年4月30日的十几年里,绝大部分时间都未在单位上班,既不坐班也未接团,更未向单位请假,他在外的活动也未向单位请示、汇报,按规定应作旷工处理。但单位没有将他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他未上班期间只视为事假,仅按规定扣除了当月工资,仍为他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也称得上仁至义尽了。董女士认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聘梁先生是正确的。
梁先生说,城市国旅被收购后,公交公司的确找他谈过,安排他去饭店做保安。他认为这样的安排不公平。“按照国家人事部门的用人制度,应该安排一个适合我专业的位置,使得人尽其才。公交公司违反了国家用人规定,明显带有歧视。”
开庭交锋 索赔巨额补偿
梁先生接到解聘通知后,多次找城市国旅协商,未果,又向公交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交公司答复:他长期不在公司上班,并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所以不能再续签劳动合同。
梁先生认为城市国旅和公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是向桂林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4月15日上午,桂林市劳动仲裁部门对这起劳动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梁先生认为,他连续在单位工作超过10年,单位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将他解聘,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次,他被抽调参加市政府举办的国际性会议担任翻译工作,是经过单位许可的,但是,从1996年至2009年,他没有领取过任何工资,合计 20多万元,城市国旅应补足。
城市国旅则表示,旅行社内部实行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的分配方式。效益工资体现在职工实际接团所领取的接团补贴。除接团外,职工还必须在公司坐班,公司根据坐班的实际情况发放岗位工资。经查阅公司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梁先生在公司坐班期间的岗位工资及接团的补贴已签字领取,并且领取了公司在节假日发放的各种补贴。2005年至2009年4月期间,梁先生一直没到公司坐班和接团,单位多次催他来上班也毫无结果,公司视其行为为事假,按规定扣除全部月薪,因此无工资记录。鉴于此,单位实际已经与梁先生终止了劳动合同。
仲裁员宣布,仲裁委将对此纠纷充分审议后再择日裁决。
律师:职工的诉求合理合法
对于这起劳动仲裁案,桂林市的秦晓芳律师认为,梁先生为城市国旅的正式员工,即使城市国旅被公交公司收购,也不能改变其正式员工的身份。梁先生的身份与那些挂靠旅行社的兼职导游员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单位应该无条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梁先生的诉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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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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