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购房中的“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导读:
问:买方刘先生与卖方张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到手价为180万元,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合同备案价格为130万元,差价50万元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签订。合同签订后,刘先生支付了首付,并以130万元申报并纳税。到了过户交易的时间,张先生却突然发信给刘先生,说做低房偷逃税款是违法行为,因此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拒绝向刘先生提供办银行贷款所需的材料,也不愿意过户交易。请问,张先生的说法有理吗?刘先生还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吗?
答:双方做低房价逃避税收不是合理避税,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买卖双方做低房价,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虽然目前税务机关一般极少对这类情况进行处罚,不过一旦房价上涨卖方产生毁约企图,往往会拿出这些法律依据来说双方规避税收违法,认为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逃避税收而订立虚假价格的买卖合同,如果能依据其它证据确定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那么只造成合同中关于价格的条款无效,而并不造成整个买卖合同都无效,所以刘先生可以起诉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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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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