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律师质疑银行收费
导读:
既然是市场行为,就应有收费和不收费两种模式供客户选择 形象创意源于香港电视剧《状王宋世杰》
银行发卡就与用户建立了契约关系 如果单方面收费 属于更改合同违背契约----
浦发东方卡告别免费服务的消息一出,便引发了不小的风波。有不少人士质疑,浦发此举涉嫌违约,违反契约精神。一场“辩论赛”随即展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董正伟就是质疑人士的代表,他认为浦发银行此举违反了《合同法》和《反垄断法》。而浦发银行则认为自己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董正伟简历:男,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12年律师业界资历背景,曾多次就反垄断问题向国务院、发改委等多个部门提出建议,被称为“维权斗士”。
律师提问
单方更改合同属违约?
董正伟律师公开指出,银行在发放银行卡时,与用户之间建立了合同契约关系,如果银行单方面收费,属于更改合同,违背契约。这种修改只能对此后签约的储户有效,而不能对以往储户产生效力。
董正伟律师指出,所有银行同一项目全部都收费本身就是垄断,严重违背了《反垄断法》。他认为,既然是市场行为,就应有收费和不收费两种模式供客户选择。
董正伟律师还将矛头指向了监管层。他表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制定,中国加入WTO时也曾承诺,商业银行人民币结算业务应执行政府指导价。而目前银行的这些收费项目并未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价格,擅自更改,《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属于行政不作为,金融监管不到位。
银行回答
浦发收费符合《合同法》
浦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用户办卡时,浦发银行和用户签订的协议中就已注明浦发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
项目和范围,因此不存在擅
自更改合同一说。浦发银行
在调整前也向相关主管部
门进行了报备,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了市场调节价。
对于违反《合同法》和《反垄断法》一说,浦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浦发借记卡收费完全符合《合同法》,并遵循《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说法
银行合同涉嫌霸王条款
浦发银行的这一解释显然没有让董正伟律师满意。昨晚,董正伟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合同中约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和范围”本身就是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就像商场促销时“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
这一条款的制定明显对用户不利,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是可以撤销的。
他认为,即使银行有权变更,也应经对方同意。“怎么可以只有修改权,没有同意权呢?”他表示,合同双方权力应该是对等的。
董正伟律师还表示,的确,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银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许多银行正是根据这一点收费。
但他同时指出,暂行办法本身就与《商业银行法》冲突,应废止或修改,并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执行。
董正伟律师还对银行收费问题做了法理层面的分析,得出结论:“向储户收服务费是劫财、欺诈!”
他表示,储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让债权人给债务人钱等于是权力的颠倒,法理上就站不住脚。
此外,所谓服务是要创造价值的。“银行拿储户的钱去贷款生息,还能叫为储户服务吗?”何况,交了管理费、手续费、服务费后,储户账户的钱反而少了,更不用谈创造价值。他认为,银行收费从经济学上也找不到理论根据。
第三方观点
现行法律难断银行违约
也有人士认为,从现行法律来看,认定浦发银行的上述收费行为违法可能难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的任宏伟律师就持这样的观点。
他表示,由于银行提供的协议都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是否有效要看是否排除或限制了储户的主要权利或加重其责任,而确定“储户的主要权利、责任”的依据则来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同时他认为,银行是否违约最终可能还要取决于其收费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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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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