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效力的规定
导读: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效力的规定。
一、不可抗力及其效力
根据本法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法律中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具体来说包括:(1)自然灾害。这类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火灾、风灾、地震等等。(2)社会事件。关于社会事件是否成为不可抗力事件,现在仍有很大争议,各国立法也不一致。我国法律原则认为社会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只不过就构成不可抗力的社会事件的范围,却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在实践中,主要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己约定哪些社会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以便解决争议。
根据本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具体来说,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1.合同的解除
一般来说,全部免除责任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导致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则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将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对待,均可导致合同的解除。
2.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应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责任。正如《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依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有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仅导致部分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且无履行的必要与可能。那么,此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就只能产生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法律效果。
3.合同的变更
这适用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导致合同义务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形。另外一种情形是,虽合同义务无法按约定方式履行,但仍有履行的必要与可能。故此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仅导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
4.延长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间
不可抗力的发生常常会导致履行义务期限的延长。因为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时地阻止了合同的履行,而并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在此时,解除合同确实不如维持合同效力,并延长履行期的方式好。故《合同法》规定部分免除责任是非常合理的。
二、不可抗力免责效力的排除
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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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本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如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不可抗力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法律仍规定违约方不得因此免除责任。但在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不能免责。国外的立法例多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一方不能履行,如不可抗力系发生于迟延期间,债务人并不能因此而免责,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即使他在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履行了交付义务,不可抗力仍然会发生且其后果一致的,债务人得因此免责。但我国并未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的不可抗力作例外规定。
三、不可抗力免责方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一)及时通知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但他并没有履行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这可能给相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时,双方利益处于不平衡状态,一方无法完全实现其债权,而一方却因此而免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特别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二)提供证明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提供证明的期限可能在通知的同时,也可能在通知以后。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取得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因为不可抗力的存在或发生的举证责任是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担的。
提供证明的机关可以是公证机关、政府部门及其他能证明不可抗力存在或发生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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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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