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是否视为没有约定
导读:
当我们签订一项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约定好合同仲裁机构的相关问题,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无法及时的进行仲裁,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下面这篇文章,合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是否视为没有约定?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合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是否视为没有约定
分情况,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名称约定的不准确,但是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没有说明具体的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也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几种认定方式
(一) 仅约定纠纷适用仲裁规则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二) 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三) 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 年7 月6日给河北高级人民法院的函(法经{1998}287 号) 中规定:
“该合同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仅约定仲裁机构为‘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但鉴于在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应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解释》对法经{1998}287 号函的规定予以肯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解释》还规定,如果该地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当事人需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否则仲裁协议无效[22].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间接否定了约定由某地的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这类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的明确完全可以按照“行为优先”的原则由当事人自己确定,而不一定非要当事人就此问题再行达成协议。
(四)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合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是否视为没有约定?这个问题的答案。它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在于能否,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能够确定,则视为条款有效,否则无效,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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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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