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导读:
很多家庭在结婚之前,经济好的会赠予房产作为陪嫁,这个过程也需要办理手续。那么,赠与房产需要什么手续?赠与房产可以收回吗?继承和赠与房产有什么区别?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由于已经赠与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由赠与人转为受赠人,所以不能随便撤销赠与,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或者具有道德、扶贫和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是不得撤销赠与的,但这也不绝对,如果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人依然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赠人认为没有上述可撤销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赠与人认为自己有权要回房屋,需要证明受赠人存在以上情形,在调查取证方面若有困难,可聘请律师帮助解决纠纷。
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不会发生。
健在的父母愿意将房产赠与子女,这种行为不叫继承,叫生前赠与。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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