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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3 23:52:33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可以说合同是大家签订次数最多的法律文书,但是合同往往是涉及到大家的根本利益的,往往发生纠纷都会上诉法院解决。那么对于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有哪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可以说合同是大家签订次数最多的法律文书,但是合同往往是涉及到大家的根本利益的,往往发生纠纷都会上诉法院解决。那么对于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有哪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判断运输合同的管辖时,首先应当判定所发生的纠纷时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如果是合同纠纷,适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是侵权纠纷,则适用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运输合同的运输期间

  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期间,通常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期间履行合同;但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而不得不延长约定的期间时,承运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完成运输义务,即双方按照合理期间来履行合同。

  所谓约定期间是指,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输到达日期、时点或时段。通常,在客运合同中,约定期间在车票、机票或船票上载明;在货运合同中,约定期间在货物运单上载明。承运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合理期间是指,合同双方为约定具体的运输期间时,按照有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或行业习惯规定的运到期间;或在运输的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而不得不延长运输期间的,事件消除以后剩余的约定或者规定的运输到达期间应视为合理期间。在后一种情况下,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是承运人延长运输期间的合理事由,所以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时,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或托运人说明情况,双方可以再约定期间或者按照具体情况来决定运输期间。如:2008年我国遭遇了百年一遇的雪灾,铁路部门遇到这样的不可抗力,无法与乘客再约定一个到达的时间,只能是尽力而为,这时的合理期间就要看解冻的情况、天气变化、路途长短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三、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有哪些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还需要去看合同的签订地在哪,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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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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