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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7 18:41:00 人浏览

导读:

序言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会议(1)认识到科学和技术在所有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在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的基本作用,(2)相信技术是人类进步的关键,各国人民都有权享受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3)铭记着联合国大会和其他

序言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会议
  (1)认识到科学和技术在所有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在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的基本作用,
  (2)相信技术是人类进步的关键,各国人民都有权享受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3)铭记着联合国大会和其他机构、特别是贸发会议就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做出的有关决定,
  (4)认识到需要促进充分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以加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能力,并需要同发展中国家合作,配合它们本身在这方面的努力,作为迈向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决定性一步,
  (5)切望为了和平、安全和国家独立,并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6)力求促进增加国际技术转让,让所有国家,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及其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均有同等参与机会,
  (7)认识到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方面需要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
  (8)提请注意必须改善技术资料的交流,特别是促使关于有无代用技术的资料,以及关于如何选择符合发展中国家具体需要的适当技术的资料,得到最广泛、最充分的交流。
  (9)相信订立一项行动守则将有效地帮助发展中国家选择、取得和有效使用适合它们需要的技术,以便逐步提高经济水平,改善生活条件,
  (10)相信订立一项行动守则将帮助创造条件,有利于在当事各方彼此同意和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国际技术转让,
 

第1章 定义和适用范围

  1.1.在本行动守则中:
  (a)“当事人”指从事一般被认为是属于商业性质的国际技术转让交易的公法和私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个体的或集体的,诸如公司、商号、合伙和其他社团或其综合组织,不论它们是由国家、政府机构、法人或个人设立、拥有或控制,不论它们在什么地方经营,以及国家、政府机构和国际、区域和分区组织。“当事方”一词除上述实体外,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联合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不论它们之间和之中的经济和其他关系。
  (b)“取方”指在技术转让中取得许可使用或利用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某一项具有或不具有产权的技术和(或)有关权利的当事方。
  (c)“供方”指在技术转让中授予许可、出售、转让或以某他方式供应一项具有或不具有产权的技术和(或)有关权利的当事方。
  1.2.在本守则中,技术转让指转让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
  1.3.技术转让交易指上述第1.2款中规定的技术转让各当事方之间的安排,特别是以下各情况:
  (a)各种形式工业产权的转让、出售和授予许可,但不包括在技术转让交易中的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名称除外;
  (b)以可行性研究、计划、图表、模型、说明、手册、公式、基本或详细工程设计、培训方案和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和管理人员服务以及人员训练等方式,提供的诀窍和技术知识;
  (c)提供关于工厂和设备的安装、操作和运用以及交钥匙项目所需的技术知识;
  (d)提供关于取得、安装和使用以购买、租借或其他方法得到的机器、设备、中间货物和(或)原料所需的技术知识;
  (e)提供工业和技术合作安排的技术内容。
  1.4.国际技术转让交易
  1.5.本行动守则普遍适用,既适用于技术转让交易的所有当事方,也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集团,不论其经济和政治制度及其发展水平如何。
  1.6.区域国家集团

第2章 目标和原则

  2.本行动守则以列项目标和原则为基础:
  2.1.目标
  (一)制定普遍、平等的标准,作为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间和有关各国政府间的关系的基础,考虑到它们的合法利益,适当地承认发展中国家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特殊需要。
  (二)促进当事各方间及其政府间的互相信任。
  (三)鼓励在交易当事各方的谈判地位均衡、任何一方不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交易,特别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交易,从而达成彼此满意的协定。
  (四)促进和增加技术资料、特别是关于有无代用技术的资料的国际交流,作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评价、选择、更改、发展和使用技术的先决条件。
  (五)促进和增加有产权和无产权的技术的国际交流,加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能力的增长,使它们更多地参与全世界的生产和贸易。
  (六)更多利用技术去认明和解决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包括发展它们的国民经济基本部门。
  (七)制定国际准则,以利拟订、通过和执行关于技术转让的国家政策、法律和规章。
  (八)就所转让技术的各种要素提供资料,例如提供对交易进行技术、体制和财务评价所需的资料,以便利做出适当的分项转让安排,避免不适当或不必要的成套转让。
  (九)详细列明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要><应>避免采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十)考虑到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以及它们谈判地位的强弱,为它们拟订一套适当的责任和义务规定。
  2.2.原则
  (一)本行动守则普遍适用。
  (二)各国有权采取一切促进和管制技术转让的适当措施,其方式应符合其国际义务,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方的合法利益,同时鼓励按照彼此同意的公平合理的条件进行技术转让。
  (三)促进和管制技术转让交易时应确认下述原则:各国的主权和政治独立(尤其包括对外政策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各国主权平等。
  (四)各国应在国际技术转让中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各种技转合作不应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稳定发展、增进各国的一般福利、及促进不因此种差异而加以歧视的国际合作的重要因素之一。本守则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损及或贬低联合国宪章的条款或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的行动。不言而喻,转让技术时应遵照本守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
  (五)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的责任,必须与不作为当事方的国家政府的责任明确划分。
  (六)技术供方和受方必须互相得益,以便维持和增加技术的国际交流。
  (七)促进和增加以彼此同意的公平合理条件取得技术的机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这种机会,是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过程的基本要素。
  (八)确认国家法律给予工业产权的保护。
  (九)技术供方在技术取方国家里经营时,应尊重该国的主权和法律,适当地考虑到该国所宣布的发展政策和优先次序,努力为技术取方国家的发展做出实际贡献。当事各方在彼此接受的条件下从事谈判、签订、执行技术转让协定的自由,应建立在尊重本守则规定的上述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基础上。

第3章  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

  3.1.各国在通过有关技术转让交易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并由于环境变化而必须加以修改时,有权采取如本章第3、4款列举的措施,以下列各条作为采取措施的行动基础;
  (一)承认技术流动同容许和对待这种流动的条件有密切的关系;
  (二)为国际技术转让创造良好有利的环境;
  (三)公平地考虑到所有当事方的合法利益;
  (四)考虑到本守则的原则和目标,鼓励并促进按照彼此同意的公平合理的条件进行技术转让;
  (五)考虑到这种交易特有的不同因素,如当地条件、技术的性质,转让的范围等;
  (六)符合它们的国际义务。
  3.2.各国采取的措施,包括主管行政机构的决定在内,应按照公认的法律程序和本守则的原则及目标,公平合理、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当事方,法律规章应明确规定,并可以随时公开地查阅。与主管行政机构的决定有关的资料,也应在适当范围内广为传播。
  3.3.每个国家在制订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法规时,应考虑到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应保证其国家法律授予的工业产权及其国家法律确认的其他有关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3.4.关于管制技术转让的流动和影响的措施、关于技术交易的财务和技术问题的措施、以及关于组织形式和体制的措施,其范围包括:
  财务
  (a)关于外币付款和汇款的外汇管理条例;
  (b)本国信贷和筹资设施的条件;
  (c)付款的可转移性;
  (d)税捐待遇;
  (e)定价政策;
  重新谈判
  (f)技术转让交易重新谈判的规定、条件和客观标准;
  技术问题
  (g)技术转让交易各组成部分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及其付款问题;
  (h)对技术转让交易加以分析和评价,以协助当事各方进行谈判;
  (i)使用当地的和进口的部件;
  组织形式和体制
  (j)技术转让交易的评价、谈判和登记;
  (k)技术转让交易的规定、条件和期限;
  (l)本国取方企业在所有权和(或)控制权上的丧失;
  (m)对可能把本国企业排挤出本国市场的外国协作安排和协定,进行管制;
  (n)规定外国企业的活动领域,选择技术转让的途径、体制、组织形式,对技术转让交易的事先或事后批准及其在这些活动领域内的登记;
  (o)对不符合关于技术转让的国家法律、规章和行政决定的交易,判定其法律效力;
  (p)制定或加强国家行政体制,执行和适用本行动守则以及关于技术转让的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
  (q)开辟适当的途径,在技术转让领域促进资料和经验的国际交流。

第4章 <技术转让方面的惯例和安排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排除政治歧视和限制性商业惯例>


  A节:(起段)
  B节:(惯例清单)
  1.<专属>**回授条款
  要求取方将取得技术后作出的改进部分,在由供方专享的基础上,<或>*不需供方给予补偿或承担互惠义务,或当转让和回授会使供方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时,转让或回授给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其他企业。
  2.对效力的异议
  <不合理地>**要求取方对被转让的专利和其他保障发明办法的效力,或对供方所要求或取得的其他此种权利的效力,不表示异议,但承认任何因这种异议而引起的关于当事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将按照有关的适用法律和符合该法律的协定条款予以解决。
  3.独家经营
  限制取方就类似的或竞争性的技术或产品签订销售协定、代理协定或制造协定的自由,或取得竞争性技术的自由,而这类限制并非确保取得合法利益所需,尤其非为确保所转让技术的机密性、或非为保证尽力履行经销或推销义务所需。
  4.对研究的限制
  <不合理地>**/***限制取方从事旨在按当地情况吸收和更改所转让技术的研究发展,或限制取方实行与新产品、新工艺、或新设备有关的研究发展计划。
  5.对使用人员方面的限制
  <不合理地>**要求取方使用供方指定的人员,除非为了保证转让和开始使用技术的传授阶段的效率而有此需要;或其后已有经充分训练的当地人员或已培训了这种人员时,仍继续作这种要求;或妨碍使用技术取方国家的人员。
  6.限定价格
  <不合理地>**管制取方对用所得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作为技术转让对象的市场上所定的价格。
  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
  <不合理地>**禁止取方按当地情况更改进口技术或对进口技术加以革新的限制,或在取方迫使取方在设计或规格上作不愿要或不必要的变更,自行负责做出更改且不使用技术供方的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名称时,而且除非这种更改不适当地影响到这些产品或其制造程序,必须将这些变更提供给供方、其指定人或其他领许可证,或者作为供方向其顾客提供的产品中的部件或零件。
  8.包销协定或独家代理协定
  要求取方以包销权或独家代理授予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人,除非当事方在分包安排或制造安排中已同意,根据技术转让安排生产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由供方或其指定的任何人销售。
  9.附带条件的安排
  <不正当地>**强使取方接受其不愿要的额外技术、未来发明和改进部分、货物或服务,或<不正当地>**限制技术、货物或服务的来源,作为取得所需要的技术的条件,而这样做并非为了在取方使用供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其他识别用名目时维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也并非为了履行所担保的特定效能方面的义务;而且技术内容可能无法充分说明,或这种说明会泄露安排范围以外的其他技术。
  10.出口限制
  11.共享专利或互授许可协定以及其他安排
  技术供应人之间的共享专利或互授许可协定或其他国际技术转让交流安排引起的,会不正当限制取得新的技术发展的机会或会造成滥行支配某一工业或市场的力量因而对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对地区、数量、价格、顾客或市场的限制,但合作安排(例如合作研究安排)附带的适当限制,则不在此限。
  12.对宣传的限制
  <不合理地>**管制取方广告或宣传的限制,除非因下列情况而可能需要限制这种宣传:由于广告或宣传提到供方的名称、商标或服务标志、商品名称、或其他识别用名目,为了防止供方的商誉或名誉受损害;或由于供方可能要对产品负赔偿责任,而有正当理由避免这种责任;或为了保障安全或保护消费者;或为了确保所转让技术的机密性。
  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
  对继续使用已失效、取消或满期的工业产权要求付款或承担其他义务,但承认任何其他问题、包括对技术的其他付款义务,应按照有关的适用法律和符合该法律的协定条款处理。
  14.在技转安排期满后的限制

第5章 当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谈判阶段和合同阶段的共同规定
  5.1.当事各方在谈判和缔结技术转让协定时,应按照本章的规定,配合当事各方本国、特别是技术取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当事各方并应在谈判、缔结和执行技术转让协定时,遵守公道、诚实的商业惯例,同时应考虑到个别的具体情况并应确认某些情况,特别是技术的发展阶段,当事各方的经济和技术能力、交易的性质和类别,如当事各方之间正在进行的或持续进行的任何技术交流。
  谈判阶段
  5.2.为了配合本章所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每一当事方应考虑到对方的要求,在技术上和商业上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并在适当时,例如在供方需要负担额外费用或做出额外努力时适当考虑,将与提出要求一方的政府所宣布的该国官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显然有关的项目列入协定。这些项目,除其他外,视情况可包括:
  (a)利用当地可得资源
  (一)明确规定在有关工作方面使用由可能的技术受方指派和提供的受过充分培训的或合适的当地人员,包括经理人员在内,以及培训由可能的技术受方指派和提供的具有适当技能的当地人员;
  (二)明确规定使用由可能的技术受方指明并提供的当地可得的材料、技术、技艺、顾问和工程服务以及其他资源;
  (b)提供技术服务
  明确规定对所转让技术的引用和操作提供技术服务;
  (c)分项转让
  根据可能的取方提出的要求,可能的供方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就所转让技术的各个环节提供资料,例如对可能的供方所提报价进行技术、体制和财务评价所需的各种资料,以便做出充分的分项转让安排。
  5.3.商业谈判惯例
  当事各方在谈判技术转让协定时,应遵守公道、诚实的商业惯例,因此:
  (a)可能的双方
  (一)公平合理的条件
  甲 应本着诚意进行谈判,以便及时达成含有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的协定,包括关于支付许可证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报酬等的协议;
  乙 索取的价格或报酬应公平合理、清楚列明,并在可行范围内加以详细说明,使取方能够将其同取方所知按类似条件转让的其他类似技术的价格或报酬加以比较,以评价其公平合理程度;
  (二)有关资料
  应考虑互通情报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将自己以前已有的可能影响到设想中的技术转让的安排告知对方;
  (三)机密资料
  应遵守任何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将得自对方的一切机密资料予以保密;得自可能的当事一方的机密资料,应只用于评价该当事方的报价或要求,或用于当事各方同意的其他目的;
  (四)停止谈判
  如果在谈判期间,任何一方认为无法达成满意的协定,可停止谈判;
  (b)可能的双方
  有关资料
  应向可能的技术供方及时提供取方国家在技术条件、官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法规方面同谈判中的那项技术的转让和使用有关的现有具体资料,只要这种资料是供方为配合本章所述发展目标所需;
  (c)可能的供方
  有关资料
  (一)应把他实际知道的、所供技术在按拟议协定的条件使用时不符合技术取方国家内他已经知道与该项技术有关的、或已提请他特别注意的某些卫生、安全和环境规定的一切原因,以及供方已知道使用该技术和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可能引起的一切卫生、安全和环境方面的严重危险,及时地通知可能的技术取方;
  (二)应把他实际知道的、他按拟议协定的规定授与权利或提供援助和服务的权力所受的任何限制,包括一切会直接地不利影响到要转让的权利的存在和有效性的未决官方程序或诉讼,通知可能的技术取方;
  提供附件、备件、部件等
  (三)应尽可能地考虑到取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向取方供应供方所生产的、为使用被转让的技术所必需的附件、备件和部件,在别无其他来源时尤应如此。
  合同阶段--起段
  5.4.技术转让协定应按照第5.1款,规定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合同义务,包括关于付款的义务在内,适当时,除其他外,还包括下列规定:
  (一)改进部分的获得
  在一定期间或协定有效期间内,可获得按协定所转让技术的改进部分;
  (二)机密性
  (三)争端的解决和适用的法律
  (四)技术规格
  技术供方担保,其技术符合技术转让协定所列的规格;
  (五)适用性
  技术供方担保,其技术如果遵照供方按协定提供的具体的操作规则使用,可适用于当事各方所议定和协定所规定的货物制造或提供服务;
  (六)对被转让技术的权利
  技术供方声明,在签署协定之日,供方绝不知道按协定规定的用法使用技术会侵害第三方的有效专利权或类似的发明保障;
  (七)质量水平和商誉
  如果协定包括使用供方的商标、商品名称或类似的商誉标志,技术受方承诺,维持议定的质量水平;双方并承诺避免采取旨在或故意损害另一方商誉或名声的行动;
  (八)性能担保
  规定供方已同意担保的技术性能标准,包括规定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详细说明如何确定性能是否已达标准,以及说明性能不达标准的后果;
  (九)提供文件
  供方承诺,为协定直接规定的特定目的他应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数据,将按照协议正确地、完整地及时提供;
  (十)训练人员、提供附件、备件和部件
  根据第5.2(a)(一)款和第5.3(c)(三)款进行谈判后,将遵照谈判的结果,适当地提供人员训练,供给附件、备件和部件;
  (十一)赔偿责任
  规定任一方因不履行技术转让协定所规定责任而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失、损坏或伤害的问题。

第6章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6.1.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和问题,发达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和鼓励发展中国家科技能力的建立和加强,以便同它们合作,帮助它们努力达到其经济社会目标,应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组织,采取充分的具体措施,特别是:
  (一)便利发展中国家取得关于可能有助于它们达到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技术的供应情况、具体内容、所在地点,以及可能时估计费用等现成资料;
  (二)让发展中国家有最自由、最充分的机会取得不需经由私人决定而转让的技术;
  (三)在可以做到的范围内,尽量便利发展中国家取得需要经由私人决定而转让的技术;
  (四)尽量便利发展中国家取得科学和工业研究的现成数据,帮助发展中国家评价和更改现有技术以及发展其本国技术,并在这两方面同这些国家合作;
  (五)合作开发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资源,包括培养其创新能力;
  (六)通过创立和支援实验室、试验设施、训练机构、研究所等,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其技术能力,特别是国民经济中基本部门的技术能力;
  (七)合作建立或加强国家、区域和(或)国际机构,包括技术转让中心,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并取得为建立、发展和提高其技术能力所必需的技术和技能,包括工厂的设计、建造和操作在内;
  (八)鼓励更改研究发展、工程和设计,以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条件和具备的生产要素;
  (九)合作采取各种措施,在具体的双边或多边经济项目及其他发展项目中,更多地利用发展中国家人员的和机构的管理、工程、设计和技术经验;
  (十)鼓励训练发展中国家的人员。
  6.2.发达国家政府,在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帮助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时,应把这作为发展援助和合作计划的一部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一)在发展援助计划和研究交流计划下提供专家,协助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技术; 
  (二)对发展中国家中从事发展本国技术或从事更改、利用被转让技术的研究人员、工程人员、设计人员和他种人员,提供训练;
  (三)在拟订和执行便利技术转让的法律和规章方面提供协助和合作;
  (四)支援发展中国家发展新技术和更改现有技术以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的项目;
  (五)以优于通常商业贷款的条件给予信贷,给已获批准、与技术转让交易有关的发展项目提供购买资本货物和中间货物的资金,以减低项目费用,提高发展中国家所取得的技术的质量;
  (六)以拟订和执行旨在避免技术或其产品危及卫生、安全和环境的法律规章方面提供协助和合作。
  6.3.发达国家政府应按照其国家政策、法律和规章采取措施,鼓励并设法奖励本国企业和机构单独地、或协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企业和机构做出特别努力,以便:
  (一)帮助发展中国家里的企业发展其技术能力,包括提供受方所需的特别训练;
  (二)从事发展适合发展中国家需要的技术;
  (三)在发展中国家内从事各该国有利的研究发展活动,并增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科技机构间的合作;
  (四)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机构发展新技术和更改现有技术以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条件的项目,给予援助。
  6.4.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必须配合它们在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中的经济社会目标,并须特别注意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问题和条件。

第7章 国际协作


  7.1.世界各国承认,各国政府、各政府间机构、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和机构,包括本守则规定的国际性体制机构,彼此间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国际协作,以期在考虑到本守则的目标和原则下,促进更多的国际技术交流,加强世界所有国家的技术能力,并促使本守则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7.2.各国政府彼此间在双边或多边、分区域、区域或区域间各级进行的国际协作,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就各种技术和代用技术的具体内容和供应情况,交换现有的资料;
  (二)就设法解决与技术转让有关的问题、特别是解决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的经验,交换现有的资料;
  (三)就各国拟订技术转让法律的情况,交换资料;
  (四)促进缔结平等对待技术供方、受方和双方政府的国际协定;
  (五)进行协商,斟酌情况进一步协调各国关于技术转让的法律和政策;
  (六)斟酌情况,促进寻求、获取和散播技术的共同计划;
  (七)按照发展目标,促进更改技术和发展技术的计划;
  (八)促进那些能刺激本国技术发展的科技资源和科技能力的发展;
  (九)通过国际协定采取行动,尽可能避免对技术转让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和付款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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