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导读:
固定总价合同是为供货方提供一个完成任务的固定价格的合同,该合同有利有弊,是建筑市场比较常见的合同形式。那么固定总价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有哪些?特点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外资和港台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特别是对于结构比较复杂的电力建设工程目前都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这给电力建设合同履行带来了很大障碍,给承包方带来了很大风险。从实践来看,目前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纠纷类型主要有: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2003年以来,全国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承包方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发包方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发包方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方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二是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发包方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方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也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这类争议主要出现在施工企业投标时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发包方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不明确,就很容易引起纠纷。此类争议主要是由于合同过于简单、资料不全、管理不善造成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旦产生对双方的影响很大,往往会造成工期拖延,甚至影响工程质量。为避免合同纠纷发生,我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实践和多年来合同管理经验,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1、发包方不要利用发包优势地位过分压低工程造价。对于招投标项目不能简单的追求最低价中标,而应选择价格合理并且信誉好的承包方负责工程的施工。
2、双方通过约定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方法避免产生价格争议。为预防因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过大产生争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如约定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为材料价差涨跌的10%及以内部分,对于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有发包方承担或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担。
3、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承发包双方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并同时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行业惯例为15%)的方式来预防争议的发生。
4、针对造成的工程量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招投标过程中都应谨慎并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对于发包方,发包方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并在招标时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标时间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纠纷的发生。对于承包方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编制经济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之处。
5、为避免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承包方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切忌抛开图纸只按工程量清单报价,造成清单报价内容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双方各执一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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