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法规 > 合同法律 > 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的上限

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的上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19:31:45 人浏览

导读:

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就是诚信了,没有诚信的话,几乎是寸步难行。相对而言我们国家可能没有这么明显,可是在西方的国家,要是诚信缺失的话,是十分危险的,工作上、生活中所有的业务都难以达成。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的上限。

  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就是诚信了,没有诚信的话,几乎是寸步难行。相对而言我们国家可能没有这么明显,可是在西方的国家,要是诚信缺失的话,是十分危险的,工作上、生活中所有的业务都难以达成。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的上限

  一、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的上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约行为的定义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三、违约责任的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的上限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要是能够遵守承诺的时候,尽量不要违约,因为诚信缺失的后果是不可预料的,要是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不要轻易的丢失自己的诚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