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转让协议
导读:
国有土地转让协议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重庆市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部分国有土地使权有偿转让给乙方。有关事项约定如下,共同遵守。
第一条 土地座落
地块编号:《重庆市组团A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11、A13号地块及A9-5/01号地块中的一部分。
第二条 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地块周边道路中心线至地块边线围合计算;共计平方米(折合亩),实际土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面积为准。
第三条 土地综合价金及支付方式、时间
3.1土地综合价金按征地及平整成本价万元/亩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正(万元)。
3.2乙方以支票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土地综合价金;
3.3土地综合价金支付时间
3.3.1本协议签订6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万元);余款在办完土地使用权证后30日内付清。
第四条 土地交付
4.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在30日内到国土部门申请用地红线,开展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4.2本协议确定的用地范围由甲方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标高±30cm进行土地平整。用地周边的边坡、支挡工程,地块间及周边市政道路、管网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3甲方将土地平整后,双方根据测量机构测绘结果现场确认交接土地。并签订土地交付备忘录;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按国家规定完善应该完善的土地转让手续,200年6月30日前为乙方办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性质为有偿出让;
5.1.2配合乙方办理规划用地红线手续,提供控规和地灾评估资料供乙方规划设计;
5.2乙方责任
5.2.1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综合价金;
5.2.2按用地区域控规要求并与本地块其他用地单位协调规划设计、修建机关职工集资房,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5.2.3用地交付后及时开工建设,按期竣工,遵守国家土地使用应遵规定;
5.2.4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租赁。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
甲方不能及时交付土地或不能按期为乙方办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承担每日1‰延期交地(或交证)赔偿金至土地及权证实际交付为止。
6.2乙方违约
6.2.1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综合价金,延期按每日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延期达30日,甲方终止协议执行并追收滞纳金,土地使用权收回;
6.2.2不按国家土地使用应遵事项,不及时办理法定建设手续,自行承担违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失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所有条款履行完毕失效。
第八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合并执行。
第十条 协议份数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二○○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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