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未交付受损,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上)
导读:
【案情】
2001年10月8日上午10时,吴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车主李某应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车,返回水边后(双方住所),于10月16日交付车辆。车价款为96800元,吴某当先付定金50000元,待交车时定金抵作车款,且一并付清余车款。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迟延交车和迟延付款约定应每天罚款100元。而且若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之子驱车前往广东送货,吴某为检验车子的新度状况,亦跟车去了广东。10月9日,当车行至广州附近一加油站旁边时,因修路堵车,司机采取措施不当,使该车与前方的一辆大货车发生追尾的轻微撞车事故,车头受损。李某之子当时就将该车放在附近一家修理厂进行了修理,吴某返回水边。2001年10月30日,李某将车子交付给吴,吴某同时付清了余车款。第二天,吴某在运费中因发动机出现故障而使该车停在路上三天,货主要求吴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后经检查,结果发现是李某的车子在撞车后发动机尚未完全修理好,出现没管漏没的情况。
吴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10000元违约金和每日罚款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而造成的经济收入损失50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确认吴某与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李某支付吴某10000元违约金,并支付每天罚款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1500元,赔偿吴某经营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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