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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之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特种货物运输的义和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7 18:21:58 人浏览

导读:

特种货物运输是指:散装液体货物,拖带运输的货物〔包括拖带物上浮物、船舶及拖运木(竹)排〕,危险货物,笨重、长大货物,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甲板货物,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的货物等。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货物的重量由托运人

  特种货物运输是指:散装液体货物,拖带运输的货物〔包括拖带物上浮物、船舶及拖运木(竹)排〕,危险货物,笨重、长大货物,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甲板货物,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的货物等。

  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货物的重量由托运人自行确定。
  承运人应按运输计划或合同确定的品种派船装运,在装船前,应由托运人验舱,合格后才能装船。
  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船或卸船或在同一卸船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其计量分批工作及发生重量差数,均由托运人或收据人自行处理。
  由托运人自理装船和收货人自理卸船的散装成品的运输,应由托运人在装船完毕后负责封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凭舱封交接;装妥后,由托运人会同船舶按每个油舱和管道阀门外进行施封,施封材料由托运人自备,并将施封的数目、印文、材料品种等在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卸船前,由船舶与收货人凭舱封交接。
  下列情况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洗舱所发生的费用:
  1.托运人临时变更计划或合同内的液体货物;
  2.特殊液体货物(如航空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的特殊洗舱;
  3.装运特殊污秽油类(如煤焦油等)或其它液体货物,卸后须经洗刷,恢复船舱干净;
  4.其他非承运人责任而发生的装前洗舱和卸后洗舱。

  拖带运输的货物是指施运木(竹)排、船舶或其它水上浮物。
  托运人托运木(竹)排应按承运人批准的单排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编扎牢固,并将编扎后的实际规格在货物运单“托运人确定重量或体积”栏内记明。托运船舶和其它水上浮物,应提供被拖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度和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并在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托运人如需在被拖物上加载货物,应征得承运人同意,并按规定承担运输费用。
  拖运木(竹)排,船舶或其它水上浮物,承运人应调配适当的拖轮;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包括船员、排工及押运人员)应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如钻井平台、浮船坞、工程船舶及其它大型水上装置等)应另行签订有特殊条款的运输合同。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使用红色运单,并加盖危险货物分类戳记,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每件货物重量或长度超过下列标准的,应按笨重、长大货物托运和承运:
  沿海:重量3吨,长度12米;
  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2吨,长度10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笨重、长大货物的标准可另行规定。
  托运笨重、长大货物,应在货物运单内填明单件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一张运单托运多件笨重,长大货物时,应另附清单,并在货件上标明。
  装载笨重、长大货物、甲板货物或其它货物所需要的特殊加固、捆扎、烧焊、衬垫、苫盖物料和人工由托运人负责,卸船时由收货人拆除和收回。因装载笨重、长大货物需要改变船上装置的,卸船后应由收货人恢复原状。

  下列10类货物属于易腐货物(包括易变质货物):
  (1)鲜蔬菜类;
  (2)鲜水果类;
  (3)鲜鱼介、卤鱼、藻类;
  (4)鲜肉类及动物油脂;
  (5)鲜冰蛋类;
  (6)鲜乳、乳酪类;
  (7)鲜薯类;
  (8)浓缩胶乳;
  (9)冰;
  (10)性质极易腐坏变质的其它货物。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时,应与承运人商定允许的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并记入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使用冷藏船(舱)装运易腐货物的,应在签订月度货物运输合同或提送、平衡月度托运计划时商定冷藏温度;临时托运的,应在托运的当时商定,并记入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
  承运人对承运的有生动、植物,应保证航行中所需淡水供应,对所供淡水,按规定收费。
  运输有生动、植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承运人免费运输。

  在开办集装箱运输航线上运输精密、易碎、价高及其它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承、托运双方应积极采用集装箱运输。
  各种裸体运输的金属锭、块、型材和各种易于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以及鲜活、易腐和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的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集装箱”戳记。每张货物运单至少一箱,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也可以一箱拼装几张运单的货物。
  整箱运输的集装箱,托运人在装箱前应对集装箱箱体进行检查,如发现箱体漏光、污染、明显破损等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质量的,应调换好箱装货,并按货物积载要求装箱,保持箱体的平衡、稳定。实载重量不得超过集装箱的额定载重量。装妥后负责封箱(自备封箱材料),并将铅封印文和集装箱号码分别记入货物运单的“特约事项”和“发货符号”栏内。按整箱办理的集装箱货物免制运输标志,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凭铅封进行交接。按“港到港”方式办理拼箱运输的货物,应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制作运输标志、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应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交接。
  由收货人负责拆箱的,应及时拆箱、卸货、清扫、回送,造成箱体污染、有异味的,应比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配装在船舶露天甲板、船楼甲板和通道等无固定遮蔽部位的货物为甲板货物。配装甲板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货物性质或不适合在舱内积载的笨重、长大货物的均需配装在甲板上;
  二、按照运输习惯,可以配装在甲板上的耐湿、耐晒、而冻的货物;
  三、经承、托运双方协商同意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
  对按上述第三项规定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应在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记明“托运人同意配装甲板”字样后,承运人才能承运。
  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承运人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甲板货物”戳记(甲板驳免盖)。
  沿海航线的蜜蜂运输,除按上款的规定办理外,还应符合《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附录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应采取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
  一、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造成船舶亏吨的;
  二、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航线,承运人必须调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舶亏吨或空驶的;
  三、其它原因,经承、托运人双方协议采用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的。
  采用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时,承、托运双方应另行签订有特约条款的运输合同。
  承运人利用包船、包舱的空余吨位加载其它货物时,应在包船、包舱的吨位中扣除加载货物的吨数。
  托运人不得利用租船从事营业性的运输。第五节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对自理装卸船舶及其它方面的义务

  整船装运的货物,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安排在其专用码头或其它地点自理装船或自理卸船作业。托运人或收货人因劳力、机械不足,商请承运人支援时,也视同自理装卸。
  自理装船和自理卸船的货运手续统一由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办理,承运人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自理装船”或“自理卸船”的红色空心戳记。
  对自理装卸的船舶,承运人应将船舶动态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由承运人负责取送驳船的,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取送,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保证船舶的安全靠泊,按船舶要求积载和装卸货物顺序进行作业,并在规定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船舶(队)的装卸作业。为了加速船舶周转,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签订合同,实行船舶速遣和延滞费用奖罚办法。
  收货人自理卸船的,应于卸船完毕时,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对装运活动物、污秽品、有害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舶(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对托运人自理装船或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除另有协议者外,按下列办法交接:
  一、凭铅封交接:
  1.对托运人自理装船的计件运输的货物,起运时由托运人负责施封,到达时由承运人卸船的货物,由到达港会同船舶、收货人共同拆封。对卸入港口库(场)、趸船的货物,应由到达港会同收货人共同监卸、计数;
  对需要收货人到场拆封、监卸、计数的,到达港应于船舶作业前一天将船舶的指泊地点及开工时间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准时到港办理交接事项。如届时未到,到达港应再联系催促一次,如仍不到港时,视同弃权,即由到达港会同船舶拆封,并指派理货员代表收货人进行理货计数,编制普通记录证明。收货人应承担有关理货费用。
  对船舶到达时,发现铅封破封或船舶补封的,船舶应与到达港或收货人计数交接。
  2.对起运时由托运人自理装船施封,到达时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由船舶与收货人凭舱封交接。
  二、计数交接:
  起运时由港口装船,到达时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由船舶同收货人计数交接。
  三、凭装载现状交接:
  托运人认为不封舱,不押运的货物,可凭装船作业完毕时货物在船舱内的原始状态交接。
  四、对托运人自行派员押运的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不办理交接手续。

  因货物的性质或发现虫害等情况,需要对船舱、库(场)或货物本身进行检疫、洗刷、薰蒸、消毒,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检疫、洗刷、薰蒸、消毒,并承担船舶滞期损失等有关费用。

  由于漏收、错收,发生运输费用的退补,应于发生的次日起180天内结清。在起运港发生的,由起运港和托运人负责清算;在到达港发生的,由到达港和收货人负责清算。

  遇有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港口堵塞、航道限制,或收货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可采取停装、限装措施。长江、黑龙江及内河航区内,货物的停装限装,由航运(航务)管理局决定;沿海航区内货物的停装、限装由港务局决定。跨航区货物的停装、限装由交通部决定,采取停装限装措施时,应预先通知有关部门,解除时也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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