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导读:
《英国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一般简称为《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由于国际贸易事业的发展,运输方式的改变,原条款已经不适合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于1982年1月1日修改为《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伦敦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一般统称它们为《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原旧条款的结构主要依附于英国S.G.保险单。新条款以自己独立的一种条款,适用于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For Use Only With The New Marine Policy Form)。新条款改变了原旧条款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的名称,以(A),(B),(C)条款分别代替之。
(A),(B),(C)条款,每一条款均分8项,即,①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内分3条; ②除外责任(Exclusions),内分4条; ③保险期限(Duration); ④赔偿(Claims),内分4条; ⑤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内分3条; ⑥减少损失(Minimising Losses),内分2条,⑦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 ⑧法律实施(Law and Practice)。共8项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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