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定不全
导读:
消协发布了本市保险行业人身保险合同研究报告,揭露了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定不全,在对来自共计185份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合同文本分析后发现,各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依旧存在直接或间接减轻免除自己的责任,侵害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消费者权益、合同条款内容不清不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
问题:未履行完整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分析对象提供的合同中在保险产品的基础性质和功能简介部分缺少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关于不同保险类别的了解途径只能通过保险销售人员的介绍和自行了解,其获取信息的权威性和正确性会大打折扣,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或恶意推销行为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此类问题的存在,不仅会侵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的基本知情权,更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承担的及时告知和解释义务的缺失。
问题:部分保险合同内容规定不全
例如,以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分析对象在“上缴认定材料和回馈确认信息”的相关约定中大量使用“及时”“第一时间”等笼统概念,并未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除此之外,在“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约定中,以光大永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部分保险公司对信息的认定标准中标准为“足以影响合同订立和更改的事实情况”,同样未给出具体标准。
问题: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保险人均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的范围内尽可能添加免责条款,但均不得超过必要的界限,损害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作为相对弱势方,后者本应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例如,因表述失当引发歧义,在大多数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里排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未交足两年的保险费如何返还未规定,这样就会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一旦发生未交足两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又被投保人故意杀害的情况时,对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到底是否退还就会产生争议,如果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未规定这种情形而拒绝退还时,很显然相关受益人的权利会受到侵害。
(原标题:市消协点评保险合同大都会、光大永明合同规定不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消协发布了本市保险行业人身保险合同研究报告,揭露了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定不全,在对来自共计185份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合同文本分析后发现,各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三条【交强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恪守的义务】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