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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5:30:2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解决销售误导的重要制度,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详细介绍一下《解释(二)》在此方面的规定。《解释(二)》关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

  核心提示: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解决销售误导的重要制度,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详细介绍一下《解释(二)》在此方面的规定。

  《解释(二)》关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鉴于此,《解释(二)》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是从宽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二是明确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三是提高保险人明确说明的程度。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化,《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第十二条虽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其提示和明确说明必须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否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所设计的网络投保程序并没有主动出示格式条款,或者虽出示格式条款,但该格式条款并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采取特别标识,因此不能认为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四是明确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须符合《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延伸阅读: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实践中,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承担过重的如实告知义务,随意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第一,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其明知内容,防止无限扩大投保人告知内容的范围。

  第二,明确确立询问告知主义,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借鉴域外经验,引入弃权制度。

  第四,规范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防止保险人随意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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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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