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追尾驾驶员致残 法官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二十万元
导读:
摩托车追尾前面由刘先生驾驶的轿车,摩托车在倒地过程中与相向驶来的向先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黄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刘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向先生无责任。为此,黄先生要求获赔损失。日前,绥江县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黄先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9.8万元。
2009年6月24日,被告刘先生驾驶轿车从昭通至绥江县城,行至绥水线K5+100m处,轿车减速避让相向驶来的被告向先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过程中,原告黄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轿车追尾,摩托车在倒地过程中与相向驶来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黄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绥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先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充足安全距离,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刘先生驾驶左侧制动灯无效的轿车上路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原告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先生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向先生无责任。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经鉴定,原告黄先生之伤属一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经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法官本着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原则,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选择开车出行成了越来越多人的习惯,在开车的时候,难免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大家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话,需要报警由交警来对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如果需要向保险公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摩托追尾公交车车手被撞飞”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摩托追尾公交车车手被撞飞摩托追尾公交车车手被撞飞昨天下午4点半左右,包河
日前,记者从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获悉,过去的三个月,长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仲裁调解中心)共受理案件163件,其中当天结案151
核心提示:交通事故调解有什么技巧?技巧包括要分析对方提出调解或者愿意接受调解的动机和目的;要把握时机;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