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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追尾驾驶员致残 法官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二十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7 02:08:38 人浏览

导读:

摩托车追尾前面由刘先生驾驶的轿车,摩托车在倒地过程中与相向驶来的向先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黄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刘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向先生无责任。为此,黄先生要求获赔损失。日前,绥江县法院主持

  摩托车追尾前面由刘先生驾驶的轿车,摩托车在倒地过程中与相向驶来的向先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黄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刘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向先生无责任。为此,黄先生要求获赔损失。日前,绥江县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黄先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9.8万元。
  
  2009年6月24日,被告刘先生驾驶轿车从昭通至绥江县城,行至绥水线K5+100m处,轿车减速避让相向驶来的被告向先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过程中,原告黄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轿车追尾,摩托车在倒地过程中与相向驶来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黄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绥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先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充足安全距离,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刘先生驾驶左侧制动灯无效的轿车上路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原告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先生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向先生无责任。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经鉴定,原告黄先生之伤属一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经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法官本着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原则,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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