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诈骗
导读:
去年从网上北京公司求购各种树苗,我有油松,向其联系出售油松。年初,公司员工向我要云杉苗,我没有,他要我帮他联系,给他供完云杉,才能要我的油松苗。为了销售油松,就给他从别人那里搞到云杉。价格、质量、规格电话口头约好的,货到付款。
3月末,我把云杉苗运到他们工地,价款3.5万元,当时没结算货款,要求给他们供油松,又不要我的了。后多次要求结算云杉货款,至今未结。到货给张收货单,后催要货款给格式对账单,又将收货单收回,上面写道:无公司盖章、总经理签字无效。而给我的对账单就没有公司盖章和总经理签字。只有联系树苗的员工签字。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盖章、和总经理签字,无果。
期间我为了经营周转资金,我曾向民间以3分的利息借款3万元。有借条、证人为证。
请问:1、该行为是诈骗吗?2、我用这张对账单能起诉该公司吗?3、如果能起诉的话,诉前财产保全是要求担保吗,怎么担保?无担保能保全吗?4、诉讼请求3分利息吗?5、诉讼差旅费能要求他们承担吗?
律师回复解答:
该行为不属于诈骗,你可以用对账单起诉公司,诉前保全必须要求担保,担保的数额与你要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你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损失,但损失要以给你带来的损失相当。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
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
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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