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导读: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只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目的要件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本罪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正是希望性故意(直接故意)固有的基本特征。《刑法》第224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见,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反映了合同诈骗罪犯罪分子的真实意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关系罪与非罪、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界限。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必然对他人财产所有权受到损害的犯罪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换言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诈骗行为会发生危害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结果,却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显然,这种在意志态度上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的希望,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直接故意。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上述有的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包括间接故意的同志所谓的间接故意的情形,实质上仍属直接故意。因为这种情形中的行为人只是对合同的履行与否采取放任态度,而不是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导致他人财物损失这一结果持放任态度。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而签订合同的行为,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受到损失的结果,而且最终没有履行合同却将对方当事人的定金、预付款等财物非法占有,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态度,因而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孙国祥:《关于合同诈骗的几个问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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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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