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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31 20:20:13 人浏览

导读:

河南郑州的刘某与洛阳的韩某口头达成协议,由刘某供给韩某民用炉具260台,单价38元,货到付款。2006年9月16日,刘某将炉具送到洛阳,韩某接收货物后支付部分货款,出具6000元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未果。11月7日,刘某又打电话催要货款,韩某让再送同种炉具300台,11月9

河南郑州的刘某与洛阳的韩某口头达成协议,由刘某供给韩某民用炉具260台,单价38元,货到付款。2006年9月16日,刘某将炉具送到洛阳,韩某接收货物后支付部分货款,出具6000元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未果。11月7日,刘某又打电话催要货款,韩某让再送同种炉具300台,11月9日刘某如约将货送到后,韩某仅付一千余元,出具10000元欠条,称一周内将16000元一次付清。一周后刘某找韩某要款时发现韩某在10月29日前已将店铺连同电话、手机号转让给他人,韩某不知去向。

如何对本案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此前与刘某也有业务往来,虽然现在韩某不知去向,但所欠16000元有韩某出具的欠条,其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韩某是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货物。10月29日前韩某已经将其经营的店铺转让给了他人,而在11月7日刘某打电话时隐瞒了这一事实真相,仍让刘某给其送货,刘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看似“自愿”地将货物送到韩某指定的地点,韩某接收后将货物隐匿起来。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韩某将店铺转让他人后让刘某给其送货,然后以支付部分货款(一千余元)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假意约定付款期限,尔后就不知去向,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付款的意思,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简介:方西乾律师代理经济诉讼、仲裁、劳动争议、损害赔偿等各类纠纷二百八十余件,为企业、个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担任十二年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曾参与某大型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为该企业完成改制任务,提供了大量的法律帮助,深得到公司领导层的赞赏。
方西乾律师专长业务领域为:各类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特别在处理劳动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等损害赔偿纠纷有独到之处,在非诉讼业务中的合同商务谈判,拟定法律文件,公司治理,常年法律顾问也有很高的造诣。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http://user.148com.com/ 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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