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货款构成的合同诈骗罪
导读:
案例详情:李某伙同肖某冒充某化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和经理,去年10月与钟某达成了购销60吨硅铁的口头协议。同年12月12日,李某用化建公司提供的工矿新产品购销合同与钟某签订了书面合同。12月23日,钟某按合同要求将60吨硅铁发至火车站后,李某将货物销售,没有支付货款,而是隐瞒收入并予以挥霍。钟某多次催要货款无果。李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钟某不知道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的名义报案呢。
律师说法:
合同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同样具有普通诈骗罪的一般特征。采用欺骗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后“自愿”交付财物,是所有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特征。合同诈骗犯罪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它的性质及它所造成的危害较普通诈骗犯罪更为严重。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判断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钟某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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